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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在美国法院最近判决的USENET案中,被告经营收费的Usenet(一种类型的信息存储空间),并设立了以音乐为主题的“讨论组”,供用户上传和下载歌曲。法院应用美国最高法院在Grokster案中阐明的“引诱侵权”规则,{10}认为该案多种事实均可反映被告引诱用户侵权的意图。特别是被告清楚地知晓其音乐“讨论组”中94%的歌曲是侵权的或极有可能侵权的,而这些侵权内容成为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近半数用户付费使用其系统的首要原因。而被告没有采取措施过滤侵权内容,印证了其促使用户侵权的意图。{11}在本案判决中,法院同样强调“被告知晓特定侵权内容并非认定间接侵权所需的条件”,而被告毫无疑问知晓其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这同样说明在目前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商业模式已成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关键。


  

  这种以商业模式为核心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方法,在瑞典“盗版湾”案和德国的Rapidshare案中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在“盗版湾”案中,{12}被告开设了信息存储空间网站并命名为“盗版湾”,允许用户上传影视和音乐等作品的BT种子。人们可以在PirateBay网站中找到作品的种子后,通过BT软件,从种子上传者的计算机中下载。《瑞典着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于特定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如果出于故意或极大过失,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同时,瑞典《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认定:被告通过提供高级搜索和上传、下载功能,以及使文件分享者相互联系的便利,对用户进行帮助和教唆。主观上被告充分意识到了大量未经许可的作品种子被上传至其网站,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因此被告构成“共同犯罪”,被判监禁I年。{13}被告曾辩称其不知道具体涉案作品存在于“盗版湾”网站之中。法院也承认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知道起诉书中列举的特定涉案作品的BT种子通过“盗版湾”网站向公众提供,但法院强调:为定罪所需要的并非是被告对具体涉案作品的认知,而是被告意图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其网络中传播。


  

  在德国的Rapidshare案中,一家名为Rapidshare(意为“快速共享”)的文件共享网站允许用户自由上传文件,但每月只能免费下载有限数量的文件,只有付费用户才能无限量高速下载。同时该网站提供用于上传文件的软件,并对那些其上传的文件被大量下载的上传者加以奖励。该网站采取了以下防止侵权的措施:进行文件名关键词过滤。侵权文件一旦被删除,无法以相同文件名再次上传;使用Md5过滤系统,阻止用户以不同文件名上传相同内容的文件;成立专门的监控部门,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被指称侵权的文件。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法院认为,Rapidshare网站采用的过滤措施是不充分的:文件名关键词作用不大,因为用户可以使用不同的文件名上传相同的内容;Md5过滤系统仅能识别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只要对内容稍作修改就能加以规避;由于共享文件数量巨大,Rapidshare网站监控部门只能阻止少量侵权文件上传。而最为关键的是:Rapidshare网站的商业模式鼓励了大量侵权内容的上传,并从中受益。因为用户付费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侵权作品。法院据此得出结论:Rapidshare网站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过滤措施,即使该措施会导致其对用户的吸引力大幅降低。如果这些措施都无效,Rapidshare网站经营者甚至有义务关闭该网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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