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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身份争端与亲子鉴定的实务研讨

  

  2.由生母或子女提出婚生否认产生的亲子身份争端。生母提出婚生否认的情形常见于离婚案件中。离婚案件中如果生母与生母之夫争夺子女的监护权,生母往往举证否认生母之夫的生父身份,如子女受孕时生母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必要时需进一步以亲子鉴定来确认。为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域外立法还赋予子女婚生否认权。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虽然都没有明确提及子女的婚生否认权,但是无论是婚姻立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都强调了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子女提出婚生否认后,必要时也应允许进行亲子鉴定。


  

  3.因财产继承产生的亲子身份争端。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没有提出婚生否认,那么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被继承人不知道系争子女非自己亲生;另一种可能是被继承人知道但愿意领养系争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但在被继承人死后,我们无法判断属于哪一种情况。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赋予继承人否认资格的国家很少,即使如法国、智利赋予继承人否认资格,也多予以必要的限定,如需在提出婚生否认的法定期限内被继承人死亡(《法国民法》327条、《智利民法》184条),而法国、智利婚生否认的法定期限很短(法国为子女出生后6个月、智利为子女出生后1个月)。本文认为,大多数国家仍倾向于否认继承人的否认资格,除非被继承人在已经提起否认之诉后死亡。基此,在无法知晓被继承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应当否认继承人就系争子女提出婚生身份否认的资格,维持婚生的推定。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则继承人可继续该诉讼。


  

  4.因侵权损害赔偿产生的亲子身份争端。对侵权人提出婚生否认的资格,目前只有极个别国家有规定,如智利(184条),其他国家未见有此立法。笔者认为,只要受害人没有提出婚生否认,则侵权人也无权提出婚生否认。如果允许侵权人主张婚生否认,即使可以确证,也可能既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又推翻了实际的抚养关系。故在子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情况下,如受害人生前没有提出婚生否认,则其死后应维持婚生推定的结论。实践中许多受害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往往是在将死者尸体火化后才向侵权人索要子女抚养费,而侵权人往往利用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尸体又已经火化的机会,否认受害人子女的婚生身份,并要求受害方以亲子鉴定证明其婚生身份。本文首先反对赋予侵权人以婚生否认权,理由如上文所述。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允许侵权人提出婚生否认,也应由侵权人对婚生推定的结论反证,由侵权人举证证明婚生推定不成立,比如由侵权人主张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侵权人因受害人尸体已火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而不能否认婚生之推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应让受害人负担以亲子鉴定证明其婚生之成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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