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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思路

  

  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打破了传统上谁享有实体权利谁就享有诉讼权利的模式。提起诉讼的公民、组织等也许在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链上毫无关系,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管理权,也不参与惠益分享,但是当属于整个群体的、民族的或整个国家的传统知识被非法利用或无端歪曲,甚至丑化时,任何公民或组织均有权利通过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的完整性。


  

  如何全方位保护传统知识的完整性、纯正性不受侵害,如何更有效地强化对传统知识中某些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不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全民公共利益的保护意识,建立起完备的公益诉讼体系,则不失为一个以退为进的防御性措施。


  

  3、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的可行性分析


  

  公益诉讼一定是要包含着一个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诉讼,而不是私人利益,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近年来,公益诉讼被国内法学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广泛地提及和探讨,不仅在理论研究上有了进一步深入,在实践中我们也不缺乏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检察机关都有人矢志不移地为“公益”而诉讼着,积累了大量的司法经验。


  

  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人们关注的目光更多地集中在行政违法、环境公害、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一直鲜有提及,更何况涉及传统知识的公益诉讼。这点与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样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的国家相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诚然,国内涉及传统知识的公益诉讼相对滞后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无关系,由于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构建,使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存在较大障碍。同时,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我们缺少对传统知识领域公共利益的足够重视,更缺少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全球战略的经验和勇气。目前我们国家的传统知识完全处于一种开放状态,只要有技术、有资金,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而无须取得同意和支付报酬。长期下去,不仅忽略了传统知识原创地居民的群体利益,还完全背离了近年来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不公平性愈显突出。传统知识利益处于无人救济或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成熟度以及出于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现实需要,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不仅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还是民心所向,给那些长期为保护传统知识而奔走呼吁的有志之士提供了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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