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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完善

  

  其五,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学位论文摘要、期刊学术论文摘要、研讨会论文或研究报告摘要,以供图书馆制作书目、摘要检索系统,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1)主体方面,公益性或营利性图书馆均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特定类型作品的摘要,用以建立全文检索资料库。(2)客体方面,仅限于学位论文摘要、期刊学术论文摘要、研讨会论文或研究报告摘要。(3)合理使用的限度方面,只能是提供论文摘要,而且应该采取措施避免利用者接触到论文全文。质言之,任何图书馆要想在网络上提供学术论文的全文,都必须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是主动与著作权人联系,取得合法授权。那种以公告形式单方面要求著作权人与其联系订立授权契约的经营模式,将被认定为非法。


  

  四、结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用户迅猛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是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22]本文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为探讨的主题,旨在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与传统版权并无不同,但是,针对某一个权能设置的合理使用机制,决不可完全套用传统的思考路径和规制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6条和第7条仍然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具体言之,至少以下方面值得特别重视。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面临着复杂的利益格局。传统使用者的一般抽象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很难完全适用。无论是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还是在线教育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网络新型媒介,都不再可以完全等同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普通使用者。它们不仅具有多重的身份和角色,而且具有更强的利益指向。所以必须通过”区分“原则,实现创造者、传播者和公共文化机构、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高新技术的环境下寻求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整,应当从以下几个基本点出发:(1)高科技扩充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必然相应地带来对其合理使用的限制;(2)高新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使用的方式和途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向许可使用转变的结果;(3)高新技术带来了简单而有效的复制手段,也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4)高新技术造成合理性判断的困难,同时也将促使合理使用规则由传统走向现代化。[23]由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适度打破旧有规则设定的条条框框,在不违背信息网络传播权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谐。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担负着与以往不同的使命。在网络时代,权利的限制是消解数字化鸿沟的必由之路,也是繁荣网络文化的重要考量。有学者指出:”与计算机有关的接口和互联网就像医疗保险。几乎每个人都需要它,但是大多数穷人没有它。已经上网的人,浏览万维网并在互联网上进行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的人,有着极大的经济和社会优势……没有上网的人就有成为新的仆人阶层的危险。然而网络的作用又并不是纯粹悲观的。实际上,在向普遍的不平等机遇问题开战时,计算机接口问题正是开始的好地方……提供与互联网接口的平等在技术上要比提供获得住房和医疗卫生的平等容易。“[24]如果在互联网上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与模拟环境相比更为便捷、保真的作品,或者仅仅只有作者的创作而没有消费的话,网络的价值就难以体现,网络文化和网络技术所能产生的广泛辐射效应就得不到实现。所以,必须建立起与传统合理使用不完全相同的制度规则,用以推进网络上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繁荣。


  

  最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规则需要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技术的进步也必将带来新的组织机构、新的利益相关者和新的作品利用模式。由于在不同的技术前提下会产生不同的作品控制手段和权利许可模式,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已经与技术措施保护、权利利用方式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某种意义上看,如果技术发展越来越有利于权利人,那么权利限制的幅度应该更加宽泛;反之,如果技术发展对网络经营者、公共文化机构和使用者更为有利,那么权利限制的范围就应该收缩。与此同时,如果技术支持下的权利许可非常便捷和便宜,那么权利限制的幅度应该减小;反之,如果技术支持下的权利许可非常困难和昂贵,那么权利限制的幅度就应该增大。考虑到这种技术的变化常新,所以,设计原则性的一般规范以及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别规则均不可阙如,应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规范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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