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选择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转权模式[8],也有学者认为应该采取保权模式[9]。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模式各具利弊、各具特点,但是都难以有效解决流转的体制性矛盾,因而,在建设和谐的城乡一体化社会过程中,如何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流转模式,走出现行流转的困境,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三、汶川地震后都江堰“味江模式”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创新
“5·12”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也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灾后重建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宅基地是灾区农民恢复生活生产的重要保障,在灾后重建中,通过宅基地的规划、分配以及住房的重建,可以维护宅基地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保障农村灾民的生存利益,积极调动灾区农民恢复重建的热情。对此,国务院及时制定了一些针对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政策法规,强调灾后恢复重建要把城乡居民损毁住房的修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灾区政府亦积极探索灾后农村重建用地的转变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建,推动灾区和谐发展。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都江堰市“味江模式”。该模式以联建为主,是指都江堰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引资北京昊海立德公司参与青城山镇味江村12组的灾后房地产恢复重建。在保证现有集体建设用工总量不变和全组16户同意的前提下,该公司整体开发共计23.9亩宅基地,除为每位村民提供40平方米住房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节余出的20亩宅基地用于开发旅游项目;另外租赁300亩的耕地和林地作为项目实施地,按每年每亩400公斤大米和200元租金,直接支付给流转农户;项目合作期限为70年。[10]此外,崇州市、彭州市等重灾城市亦采取相似模式,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灾后农村房地产的恢复重建,并形成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宅基地联合建房模式。
(一)联合建房的法律政策依据
联合建房(下文简称“联建”),是指灾区农民在灾后重建中,引入社会资金与他人合作建房或者由他人独立完成房屋的重建,并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权益。联建在性质上属于“保权”范畴,但联建行为不是购买行为,也不是违法建造行为,而是联建各方行使《宪法》[11]、《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12]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13]所规定的所有权而获得的结果。在逻辑上,“他人”包括集体村民、非集体村民、城镇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