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关于重灾区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受灾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受灾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为受灾农户自住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取得方式为“划拨”;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或自行协商确定。此外,《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等都同意联建方式,这为联建房的合法化和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也解决了联建方担忧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双证”问题。[14]实践中,已有联建户领到了“双证”,并可流通、买卖[15]。这表明联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出让给了非农村居民,在流转上走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
(二)联建对宅基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探索意义
1.联建房符合我国宅基地生存保障的功能。联建房在给农民提供资金的同时,并没有占用集体组织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面积。这就在节约土地的基础之上,拓宽了农村的资金渠道,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同时也为那些想到农村安“家”的城市居民提供一个新的渠道。据资料显示,都江堰全市城乡灾毁户共1118万户,在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中,遵循“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为主体,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有10757户选择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开发性重建,其中原址联建945户、统规统建9434户、统规自建378户。[16]可见,社会资金参与重建已经在地震灾区农村得到了广泛响应和实践,进而证明了联建房与我国宅基地制度功能的一致性,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其社会保障功能冲突的理论障碍。
2.联建房维护了宅基地所有权的独立性。转权模式被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先征后转”的行为侵犯了宅基地权属的独立性和平等性,而保权模式难以施行的重要原因就是其“直接上市”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机。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联建方可以取得相应房屋及其宅基地的产权,并可流通、买卖,但是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可见,宅基地联建模式扬弃上述两种模式的利弊,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权属和现行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的让渡,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同时,为充分考虑这种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后的法律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明示联建方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无物权效力,只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其次,当事人应当约定联建方对房屋产权的期限;第三,联建方转让其房屋产权时,农民应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