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系统近期的一个重要进展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公约》重申了成员国制定文化政策的主权,强调促进国际合作是该公约的核心,该公约还重申了文化对发展的促进作用。[5]
从联合国系统的一系列努力中所显示出的核心思路是:在认同文化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推进“多样性”(diversity)、“对话”(dialogue)和“发展”(development)及三者(3D)之间的协调,[6]并申明积极的文化政策对文化发展的必要性。
2.国外文化政策动向
为因应新时代的变革,世纪之交前后许多国家在制定其新世纪的国家发展战略时均将文化作为最重要的因素来研究和考察,作为最根本的立国之本来进行部署。文化政策成为这些国家对其文化发展战略进行自觉调整的主要工具。
“创造性”是这一时期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基本主题。1993年,英国率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颁布了其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的未来》;1994年,澳大利亚、加拿大也以“创造性”为主题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1998年,欧盟理事会文化指导委员会确定将建设“创造性的欧洲”作为战略目标,推出了欧盟的文化政策框架,该框架包括八个部分:①历史回顾:文化政策和手段;②立法、决策和行政机制;③制定文化政策的一般目标和原则;④文化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争论;⑤文化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款;⑥文化资助;⑦文化体制和新的合作关系;⑧对创造性和参与性的扶持。依照这个框架,欧洲各国在此后相继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
美国的文化政策与欧洲国家具有很大差别,它没有正式的官方文化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的作用。这种政策模式导致政府和立法机构在文化政策干预方面持谨慎态度,从而较大限度地约束了政府权力并提供了开展文化活动的广阔空间。尽管没有正式的官方文件,但从美国的一些非官方报告中我们依然可以注意到美国文化政策的动向。2002年,美国 “全国州立法会议” 公布的文化政策工作组报告--《文化投资:州的政策创新》中就明确展现出如下思路:主张文化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大力培养人们的创造性能力,扶持创造型产业。报告认为创造型经济是一个整体,其中关键的三个部分是:创造型产业群,即直接或间接生产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创造型劳动者,指经过专业文化与艺术技能培训的思想家和实业家;创造型社区,指聚集创造型工人、企业和文化单位的地区。[7]
上述政策反映了不同国家文化政策的差异性:欧洲尤其是法、德等国一向具有国家扶持文化发展的传统,其文化政策折射出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艺术及表演的创造力的倾向;而美国的文化政策折射出联邦机构“无为而治”的思路,这种市场机制和法治主导下的文化政策,无疑会将市场价值的判断作为文化发展的第一要素。这些国家文化政策的共同性表现在对“创造性”的认同,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多国出台的文化政策及其动向来看,“创造性”已被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被提升到生产和生活的中心位置,这可以反映出政策层面对新经济发展形态的回应。“创造性”不仅是文化繁荣的推进器,是一切创新行为的思想根基,它更是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前提。所以说,世纪之交的国际文化政策,既是因应新经济的战略抉择,它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进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泛的政策环境。
(二)中国文化政策走向
我国的文化发展正处在历史性转折的重要时期。文化与经济、政治、综合国力的愈加紧密的联系,中西文化的碰撞、沟通与交流,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转换、复兴,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直面文化建设在历史转折期的困难与阻力,把握文化发展的难得机遇,开创我国文化发展的新纪元,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鉴于对于文化发展历史机遇的认识,我国近年对文化政策的制定非常重视,这使得我国文化政策和措施保持着一个清晰的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