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选择了“单一雇主”的规制模式,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21]《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派遣单位是雇主,承担主要的雇主责任,用工单位承担与工作场所相关的责任。现在需要完善这一模式,对与这一模式相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改,对疏漏之处加以补正。首先,应明确劳务派遣的含义和特点。[22]其次,应通过派遣工作范围、派遣期限两方面的限制,细化《劳动合同法》第66条和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将派遣用工模式确定在有限范围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基本的劳动保护制度。须说明的是,这些限制不会影响企业的灵活用工权。因为市场经济国家传统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无固定期雇佣和解雇保护制度相结合,这一制度安排下,企业裁减人员需要“正当”、“合法”的理由,并需要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企业通过外部劳动力市场调节人事需求的能力有限,而且成本较高;这样通过临时使用派遣单位雇佣工人,用工单位使用了便捷、低廉的劳动力。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将固定期劳动合同“正常化”,企业并不存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解决临时用工需求”的动机,所以,这些限制不会影响我国企业的灵活用工权。再次,应设立严格的派遣单位规制措施,包括提高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许可制定,设置监管措施,保证派遣机构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最后,应规定用工单位的责任,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义务的责任,和违反有关派遣用工范围、派遣期限规定的责任。
【作者简介】
张荣芳,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劳动合同法》本意是要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不料,劳务派遣竟然成了众多公司、特别是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规避新法的重要或者唯一的出路。这种反差确实令人深思。参见《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
劳动法》, http : //news. sina. com. cn/c/2007-12-13/105814513633. shtl,访问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参见张荣芳:《劳动力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承担比较》,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7期。
See European Found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and Working Conditions, Temporary Agency 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 http://www. eurofound. eu. int/publications/files/EF0202EN. pdf, at 7,last visited on Oct. 5,2006.
参见杨通轩:《欧洲联盟劳动派遣法制之研究-兼论德国之劳动派遣法制》,载《中原财经法学》第10期。
参见《德国劳务派遣法》第11条第6款。
See R. Blanpain: Temporary Work and Labour Law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Member States, Publisher: Kluwer LawIntl(February 1993),at 142.
《日本劳动派遣法》,载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69页。
参见前注,张荣芳文。
参见张荣芳:《论劳动力派遣机构的法律规制》,载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9-106页。
参见刘声:《全总透析“劝辞”三损招:劝辞 逆向派遣 大量裁员》, http://finance. ce. en/macro/main/sys/gz/jy/200712/06/00071206_12738533.shtml,访问日期:2007年12月6日。
See Peter Schuren: Employee Leasing in Germany: The Hiring out of an Employee as a Temporary Worker,23 Comp. Lab..&Pol’Y J. 67 2001-2002,at 75.
参见《德国员工出让法》( 即本文所称《德国劳务派遣法》,作者注)第11条、《日本劳动派遣法》第30条-38条,参见前注。
参见《德国员工出让法》第7条第1款,《日本劳动派遣法》第19条、23条,《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10条。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8条,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
参见前注,张荣芳文。
See Lawrence J. Song and Jonathan M. Turner Epstein,Turner &Song, P. C. , Employment Leasing Arangements in the Contex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 Laws, THEPSYCHOLOGIST-MANAGERJOURNAL, 2005 , 8 (2),189-204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
60条。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6-1028页。
参见《冼祯祥、罗永军等与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流炻瓷厂案》,http : //www. lawyee. net/Case/Case-Display. asp? RID =46587&KeyWord =,访问日期:2007年10月6日。
参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条。
参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条。
参见前注,张荣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