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知识产权文化
反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相对应而言,它是对知识产权持有怀疑、否定立场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行为模式、学术思想等要素的有机整体。其基本表现形态也是由学术思想和民众信仰构成。应该说,反知识产权文化几乎与知识产权文化同时产生并且此消彼长,一度甚至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层面的废弃。延续至今,反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论思潮主要表现为三种理论:知识产权否定论、知识产权怀疑论和知识产权改造论。这些学术思想中虽难免极端偏颇,但亦不乏理论远瞻,并且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在或者可能改变行为者对知识产权的原初信仰。反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观念有:
1、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观念区分。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支持并不似物权等私权的文化支持来得感性。[24]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稀缺性法则决定了利用有体物存在着控制的必要,实现“物尽其用”离不开制度的设计。而知识产品则带有公共产品属性,较之于有形财产,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或者消费,不仅其他人可以同时、同地、同量的使用,而且也不会损耗该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共享性特征导致人类会本能地以为,知识产品利用最大化成效的获得,并不需要制度机制。其次,知识的演进具有路径依赖性,而有形财产的演进往往不具有此特征。实际上,通过物理特征可以很简单地分辨出某种有体物为某人创造和持有,但是却很难将某件知识产品的创造完全归结为某个主体。姑且不论语言、文化等所具有的天然承继性,而就算是天才的创作物,也均“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所以说,知识存量、文化底蕴和前人的创造,对于知识产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对知识产品的大量利用是创造出更多作品的充要条件,制度的建构反而不利于这样的利用。
2、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学者本杰明·杜克尔在其编辑的自由主义者杂志《自由》上就专门开辟了一个“知识产权”论坛,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等法哲学问题进行研究。由于这个问题博大精深、高深莫测,争论的各方始终未能分出伯仲。[25]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知识产权究竟是不是一种自然权利。理由在于,知识产权通常以不同的特别形式展现自己。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把艺术作品变成一件非常有销路的商品,并因此而扼杀言论自由,因为任何艺术作品都是被人们自由欣赏的,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创作者属于文化领域,而文化是最自由的,不论是写作、绘画,还是谱曲等,作者的所为肯定是自由的,而且首先具有言论自由。但知识产权却在创造力范围内剥夺了人们言论自由。就知识产权之独特性而言, Mark Lemley教授指出,当保守主义者强调制定法律规范来保护其利用其智慧创作物(IntellectualCreations)的独占权时,传统自由主义者总是呼吁远离政府,而且越远越好。[26] (P1031)
3、利益平衡具有片面性。利益平衡理论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等量齐观,以至于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限制,知识霸权得以萌生。事实上这并不奇怪,因为针对知识产品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其塑造的权利的垄断性、不均衡性尤甚于一般的物权。例如同样的技术研发,甲和乙均有大量投入和最终成果,但因甲提前一天申请专利,将会导致乙的利益完全无法保障,而这样的情况并不会在有形财产保护法中出现。即便所谓的利益平衡是可能的,但如何实现创造者权利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之间的平衡依然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样反过来要求知识产权不仅有助于利益平衡,而且还应考量超越经济利益的更高价值衡量标准。此外,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不仅是围绕知识产品生发的利益相关者的获益问题,它还关涉到国家利益、区域利益和行业利益,在如何确立合适的平衡准星就能真正维护好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地区和特定行业的利益,并没有操作上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