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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私人领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而且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一次高潮也为妇女争得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为女性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了前提和可能性,而法律职业的准入又必然为女性接受法学教育提供动力。在美国,19世纪的前半叶,已婚妇女被看作“民法上的死亡”,普通法上已婚妇女法律身份的学说把已婚妇女看作她们丈夫的一部分,而丈夫是家庭所有权利的代表。因此,已婚妇女不能在自己的名下拥有自己的财产,不能签订合同,不能拥有自己继承或分得的财产,离婚后不能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因而从理论上讲,女性,起码是已婚女性是不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因为妇女结婚之后就丧失了签订合同以及其他独立代理的能力。妇女运动的第一次高潮聚焦于女性的这些法律权利,在一些州,一些以前从未参加过政治活动的妇女挨家挨户地征集在法律请愿书上的签名。经过广大妇女意志坚定的政治运动,一些州陆续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案,保证已婚妇女可以缔结合同。[5]女性法律上独立人格的获得无疑为女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在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高潮的影响下,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接收女性。美国起步比较早,衣阿华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的法学院最早开始招收女学生。波士顿大学法学院也随后于1872年开始招收女学生。当代第一位被许可进入律师界的女性可能是1869年获得衣阿华州律师资格的阿拉贝拉·曼斯菲尔德,而1870年获得密苏里州律师资格的莱玛·班卡洛,可能是第一位出庭代理案件的女律师,她于1870年3月在圣路易斯参与一起审判。1878年贝尔瓦·洛克伍德又成功地通过斗争使联邦法院对女律师开放。1899年,纽约女律师俱乐部成立,并于1911年创办了《女律师期刊》{2}(P107—109)。


  

  为了与保守势力抗衡,能让更多的女性进入法学院,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也成立了一些招收女性的法学院。19世纪末,埃伦·斯宾塞·马西(Ellen Spencer Mussey)和艾玛·吉莱特(Emma Gillett)建立了以“为女性提供法学教育,使她们能够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的华盛顿法学院。1908年波士顿成立了只招女学生的鲍茜亚法学院,该法学院1925—1926年招生目录指出“今天,在任何学科的学习中,都有许多女学生比男学生更可能达到较高的标准”,“大多数女性在马萨诸塞州成功地从事着法律实践工作。这充分证明了女性的能力,尤其是在房地产、遗嘱、地产管理等案件以及影响家庭的各种法律中作为女性客户的律师所具有的能力”。为了对抗哈佛法学院拒收女生,1915年约瑟夫.比尔创建了面向女性的坎布里奇法学院,并宣称“要尽力把向女性开放的坎布里奇法学院办成一个哈佛的复制品”{2}(P108—109、120)。


  

  根据人口统计数据,美国在1870年共有女律师5名,1880年有75名,到1900年则有1010名。全国有34个州招收女学生,其中,允许女性从事实践人数最多的是伊利诺伊州(87人){2}(P108、109)


  

  第一次世界大战提高了妇女在法律界的地位。到1918年,有177名女性在华盛顿特区学习法律。华盛顿法学院有98人,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有58人,国立法学院有18人,霍华德法学院有3人。而且,1918年,女性不仅成为美国法律家协会组织的会员,而且富德汉姆法学院和耶鲁法学院也开始招收女学生了{2}(P109、120)。


  

  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一次高潮期间,虽然女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初露头角,但女性在法律界无论是从人数上还是地位上充其量还只是一种点缀,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女性运动第一次高潮虽然在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纠正了很多性别不平等的做法,使女性进入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成为可能,但是并未真正冲击性别不平等的观念和意识形态.当时美国妇女还是生活在一个男性文化观念统治的社会。男性文化积淀的影响和社会传统观念使男女学生所选择的专业和课程带有较明显的性别倾向。女学生多选择教育和家政,据研究显示,1900年间在男女同校里就学的61 000名女学生中,有43 000名在学习教育,另外2 000名选择了家政专业;大约3/4的教育专业的学生,以及绝大多数的家政专业的学生都是女性。[6]因此,在女性主义运动第二次高潮来临之前,不仅仅是招收女学生的法学院数量有限,而且选择学习法律的女学生也比较少。


  

  当时美国社会上的一些性别模式化观念也可以从立法中体现出来。美国成文法和普通法中的性别区分典型的是以关于两性之间不同的角色、能力和兴趣等模式化观念为基础的。例如,法律中对男女年龄的要求经常不同,在一些州的法律中女性18岁被认为足成年,而男性要21岁才能获得成年人地位。这种不同性别年龄要求的不同反映了一种常规的习惯认识,即女性比男性发育成熟得快,需要较少的时间去准备她们作为妻子和母亲的成人角色。尽管表面上看,这并没有贬低妇女,但这种法律规定使妇女无论在实践中还是观念意识上都处于一种不利地位。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女孩在确保获得较高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从法律上讲,她们从18岁开始就是成年人,她们没有权利要求父母负担她们在大学中的花费。女性较早成熟也传递了一个观念上的信息,即女孩注定要去过一种家庭生活,较少社会资源需要投资到她们的发展上。


  

  基于法律和观念上的限制,在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高潮期间,女性虽然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但是女性在法学院与法律职业中不仅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已经进入法学院和法律职业的女性处于被边缘化和丑化的境地。在美国,1963年,女性仅在法律职业中占2.7%左右的比例{2}(P320)。1960—1961年,在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中攻读JD学位的学生只有3.4%是女性。[8]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1910年—1941年,32年只有24名女性从法学院毕业。塔斯马尼亚到1955年20年只招收了6名女生。1965年在西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法律一年级中,有120个男生,5个女生。1898年悉尼大学的第一个法学院女生由于偶然的机会被录取后,但是一直到1921年才被允许执业{3}(P58、83)。


  

  女性在法学院和法律职业中的处境也很艰难。女生被排除在学生团体之外,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一直到招收女生25年以后的1922年法律学生协会才允许女生参加,而在阿德雷德大学1956年之后女生才有机会参加法律学生协会。在悉尼大学法学院,直到20世纪60年代女生都被安排在最小的、挨着厕所的宿舍里。在律师事务所中,女性也经常招受羞辱、嘲讽,不被同事和客户尊重。在女性进入法律界近百年的时间里,为数不多的获准执业的女律师对法律职业没有太大影响,她们只在这一行业的边缘占据了一个装饰性的位置{3}(P48、42)。


  

  (二)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二次高潮推动了女性大规模进入法律领域。


  

  女性运动的第二次高潮从一开始就将矛头直指长期以来存在的、将男女两性固定于其间的社会分工模式和结构,以及为其合理性作论证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第二次高潮中,教育是女性主义者特别关注的领域。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对于人的社会性别形成关系重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她们相信教育在“消除人的性别不平等上有可能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女性主义者把改变学校教育中的性别不平等作为实现自身所追求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4}。


  

  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二次高潮中形成不同理论流派,在教育问题上也存在着意见分歧,其中,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促进女性大规模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把相同看成是平等的基础,把平等和差异视为二元对立的关系,因此不愿承认男女之间的任何不同。根据经典自由主义理论,理性能力是赋予人民主权的惟一合法基础,所以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着力论证男女之间在理性上并无差异。对于认为女性相对于男性缺乏理智、没有理性、好感情用事的传统观念,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加以驳斥。在她们看来,女性在理性和智力上并不比男性逊色,只要女性与男性一样有平等的机会去行使权利,她们就可以做出有理性的、对自己有利的选择。[9]在实践中,一些女性之所以显得智力低下,看起来缺乏理性,完全是后天的原因造成的,两性之间在理性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教育方面的机会不均等,而不是先天生物性差异的结果。为了保证妇女在法律赋予了平等权利和机会后,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可以与男性平等竞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特别强调女性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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