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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私人领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自1960年代以来,在西方女性主义教育者的不懈努力下,西方各国在反对性别歧视政策的制度上已有了很大的改观。仅以美国为例,先后颁布了1962年的平等支付法案和1964年的民权法第7修正案、1972年的教育修正案第9条、1977年的妇女教育公平法案和1976年的职业教育法案。1970年代,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二个女法官的Ruth Bader Ginsburg,在作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同时,也领导着美国民权解放联盟妇女权利项目。她精心选择了一些案例挑战最高法院长期以来法律中明确的性别区分的观点。Ginsburg和她所领导的妇女权利组织从事的反对性别区分的运动取得了显着的胜利。在5年内就使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态度,开始认为性别界限是有问题的。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在广泛的范围内被解释为使性别分类无效,导致现在在成文法中很少有明确的性别区分。法院对基于性别的不同对待采用一种“中级审查”,使得大部分性别区分很难得到法律认可,这为女性大规模进入法律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女性运动的第二次高潮也促成了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Legal Theory or Feminist Jurisprudence)的产生。其产生的标志是妇女权利倡导者们第一次发起有组织的法律运动反对法院审判中的性别歧视。美国女性主义法学之所以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1960年代以后进入法学院的女学生开始增加,这些女学生开始质疑法学院课程设置上对强奸、性骚扰、家庭暴力、就业歧视等妇女问题的忽视。作为对这些意见的回应,许多法学院在1970年代初开始开设第一门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法律课程,当时这一课程一般被称为“妇女与法”。1970年代中期,很多学校将这一课程改名为“性别歧视”,同时关于性别歧视的教科书也开始出现。课程名称的变化其实很有意义,反映了当时法学界对妇女不平等地位的关注。而这些课程的开设又促使更多的女性性别意识的觉醒,她们以女性的身份,用女性所特有的性别视角去重新审视社会和法律,发现所谓的社会平等和法律的客观、中立、公正都是虚伪的。她们开始反对现实中的性别歧视,为男女工作机会和待遇的不同,法学院拒绝女教授升迁等不友善的决定,甚至联邦法院对任命女法官的保守态度等进行斗争。法律实践中的斗争需要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也滋生和深化女性主义法学理论。Mary Joe Frug、Clare Dalton、Martha Minow、Janet Rifkin、Frances E.Olsen、Robin West和Catharine A.MacKinnon等一批美国女性法学者,致力阐述女性主义法学理念,开辟了不少专业讨论的刊物或讲座,推动社会和法律改革,也促进了法律界女性人数的增加,并改善女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的地位。


  

  经过女性运动第二次高潮,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1.女性在法学院中的人数增加,地位提升。首先,法学院中女学生人数增加:1970年代是高等教育方面,尤其是在研究生教育层次上,性别广泛融合的阶段。妇女运动的强大力量使很多女性不满足于法律助理职业,她们中一大批人进入了法学院。在1970年代的10年期间,美国女学生在法学院学生中所占的比例从8.6%增加到32%。法学院女学生这一数量上的增长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和其他少数种族的情况一样,女性需要有一个表现良好的群体来主张自身的权益。而1997年以后,在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注册的JD女学生每年都占学生总数的45%以上,有的年度甚至达到49%以上。


  

  其次,女教师在法学院中所占比例增加。1960年以前美国所有的法学院中只有14个有资格申请终身教授的女教师。[11]1970年,法学院聘用的女性只占教师总数的2%。最早对法学院女教师比例的关注是在1970年代初期。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联合会都通过决议号召平等的就业机会。美国律师协会要求所有的法学院都应该采取切实的努力为女教师争取平等的雇用、晋升机会。但是这种努力在开始的5年中进展非常缓慢,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调查1975—1976年度法学院全职女教师只占9%。到了1979—1980年,女教师已占到11%。2005—2006年度法学院女教师有3725人,占教师总数的35.9%,[12]其中女教授为1 185人,占教授总数的25.9%。


  

  女性在法学院中的领导地位也有所提升。在美国,第一个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女院长是Miriam Theresa Rooney,1951年Seton Hall大学法学院被美国律师协会批准时她是该学院的院长。[14]1998—1999学年度美国法学院院长中,有女院长19人,占院长总数的10.4%,2005—2006学年度法学院女院长有36人,所占比例达到18.8%。


  

  1970年,在华尔街主要的律师事务所中,女性仅占律师总数的1%;到了1980年,9%的律师是女性。1980年,在50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3 987名合伙人中,有85人是女性(占2.13%),在6 034名同事中有1 297人是女性(占21.5%){2}(P362)。1970年代初期,全国女法官协会的成员候选名单达1 000人以上。1997年第二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中女性占21%。1973年到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任命的书记员中有225个男性,34个女性,女性所占比例为13%。1981年到1997年书记员中有446个男性,162个女性,女性所占比例为26.6%。而2002年有22个男性,13个女性,女性比例达到37%。[16]这些数字虽然远远无法令人满意,但是进步是无法否认的。


  

  2.法学院课程体系、教材。现在美国大部分法学院都开设有关女性主义法学的课程。在这一发展之前,妇女和妇女问题很少在法律课上提到,至多是很少几门课的边缘问题。在宪法课上对妇女平等问题的讨论经常占不到一节课,除了家庭法外,几乎在其他所有的课上都被完全忽视。


  

  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中,案例教材具有不寻常的地位,因为它通常是发给学生的惟一的教科书。很典型的是,当某个法学领域开始发展时,教授们开始给新的课程收集整理材料,然后他们会通过出版案例教材的方式来界定这一领域。1970年代最重要的出版物可能是关于性别歧视的两本主要的案例书,第一次把妇女与法和性别歧视这样的课程加入法学院的课程中,这两本案例教材着重于宪法、家庭法和就业歧视法的案例分析。这意味着新一代的法学院学生,尤其是女学生,将有机会接触“大的图画”,有机会仔细考虑在各种不同的重要背景下,尤其在宪法下,在就业和教育中,在家庭中,在刑法下,法律是如何对待妇女的。


  

  最早的有关性别歧视法的两本案例教材出版于1970年代中期,现在这个领域中大约有八种出版的教材,例如,性别与法,女性主义法学,法与对女性的暴力等。这些新的经过修正的教科书尽管仍然强调案例分析和历史背景,但理论性更强,而且包括对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总结。


  

  3.学术研究方面。1960年代末期女性主义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当时有些学者开始研究法律领域内的性别歧视现象,并编纂一些有关性别歧视方面的案例。当更多的女性成为法学院教授,她们中一些人开始着手研究性别歧视问题,开始写文章批判美国法律制度,慢慢地开始把一些第一手资料带给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在一些名牌大学法学杂志上开始出现许多论述妇女法律问题的文章。这与法学学术领域中的性别融合和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兴趣的迅速发展也可以在法学院学生中,尤其是负责编辑出版大部分法学评论和期刊的学生中得到印证:在2002年有16种法学期刊专门致力于性别研究。[18]而且,在美国“主流”法学期刊中,女性主义法学文章被引用的频率非常高,而且增长速度很快。这表明,即使“主流”法学家对女性主义法学理论不是全部接受,但至少也对这一新的学术运动十分关注。一些女性主义法学教师(主要是女性)发现,获得终身教授资格,升职,甚至凭借这种十年前甚至不被认可为“法律”学术成果的“外来”的学术成果而担任教授主席的职位成为可能。有女性主义倾向的法学院学生发现至少有一些课程可以满足他们的兴趣,而且当他们从事法学期刊编辑工作时也无须放弃自己对女性主义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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