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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私人领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三、西方法学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与偏见


  

  西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没有女性或者女性数目不成比例的状况在1970年代以前一直很典型,70年代以后,明显性别歧视减少了,大幅度排斥妇女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但“微观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尽管事实上,目前在使用英语的国家里,女学生在法学院中已经占有接近50%的比例,但更多的女性主义者清醒地认识到,“入学机会均等虽然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惟一内容,实现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指示是教育环境的公平、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以及男女两性在教育中获得自身发展的条件和机会的公平”{4}。时至今日,法律界仍充斥着大量的性别不平等,在法学院和法律职业中女性仍然处于“他者”地位。尤其是1980年代以后,对女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的体制性的弱势地位的批评不断增加。女性主义者开始用性别的视角重新审视法学教育,审视法学院生活的本质特性,运用女性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对表面看来并没有性别标识的,或者说“中性的”法学教育所蕴涵的性别化实质进行了分析。


  

  1980年代之后,很多女性主义者对法学院女学生的经历和感受进行了实证研究。考察了妇女作为法学院学生的经验,包括她们从事法律学习的原因、在法学院受到的对待、课堂感受和各种经历。其中一个典型的研究是Lani Guinier和其他一些人在宾夕法尼亚大学进行的,这一研究表明尽管具有同等的入学水平要求,在法学院获得班级前10%好成绩的男学生是女学生的3倍,而且男生占据着学生团体和课外活动中的大部分重要职位。这些研究人员假定在宾大存在着不友好的学习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被解释为女性与男性有迥然不同的行为特点和价值判断。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三年的课程学习中,女学生的上课出席率要比男学生低,对苏格拉底教学法有更多的不满,认为这种方法过于好斗,对不同视角缺乏容忍。同样,1988年3月在对加州伯克利法学院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男生在课堂上比女生更喜欢提问,男生提问的次数是女生的2倍,也更愿意主动回答问题。在这个研究中,很多女生报告说进入法学院学习后,自信心急剧下降,自我认可程度比男生更低。尽管进入法学院的女生的LSAT的分数和学习成绩并不明显低于男生,但法学院考试最高成绩获得者中绝大部分都是男生。有51%的女生报告说对为了像律师一样思考而放弃自己的价值观感到压力,而只有20%的男生感到这种压力。[19]1986年12月对516个斯坦福法学院学生进行的调查的一些结论,如课堂参与程度上的三个指标:课堂提问、课堂回答问题和课外提问上,性别之间具有差异,这与伯克利法学院的调查结果类似,但是对斯坦福法学院的调查没有发现男女学生在成就感及成绩上的明显不同。[20]而在对耶鲁法学院的一次调查表明男性上课出席率比女生高1.63倍。[21]尽管,其他法学院的研究成果并不总是和宾大的男女迥然不同的行为方式的发现完全相同,但是这些对法学院女学生经历的研究表明,很多女性仍然把法学院的环境看成是对女性不友好的,男性统治的和令人疏远和冷淡的。


  

  为了能使非主流群体,尤其是女性能够更积极地参与法学院课堂的学习,女性主义法学教授提出很多策略,如增加让学生掌控的讨论课;学生互相自主讨论,而不是等着老师点名;自我陈述,讨论相互分享的经历;叙述文学作品、电影和其他艺术形式;角色表演等等。


  

  另一些女性主义法学教授审视法学教科书中的性别偏见。1968年出版的当时被广泛使用的财产法案例教材写道:“土地,就像女人一样,意味着被拥有。”虽然现在像这样存在明显性别歧视语言的教科书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很多学者认为一些法学教科书中隐含的刻板的性别模式化的语言仍然影响着学生的性别认知。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教授福拉格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她认为性别认知是一个含混不清的体系,同其他体系一样,是由其他话语和法律所构成的。福拉格指出在法学教育中,教科书所使用的语言强化了学生的性别意识。例如,法律教科书将有关妇女的问题限定在家庭关系或性别歧视课程内,这就使之带有了永恒不变的信条:女性只对自我发生兴趣,只关注自身和家庭,而与之相对比,男人们考虑生命的其他意义。她以合同法教科书为例指出,如果合同案例的中心内容只是男人从事的商业事务,而与女性有关的合同事务被分离到单独的课程中去,学生们对某个性别的作用的理解就会得到强化:“男人们……关注……生命”,而女人们则为了个人和家庭事务忙碌不休。同洋洋洒洒的有关男人的篇幅相比,合同法教科书中有关妇女的个案非常匮乏,而在这些数量非常有限的合同中,女性的身份一般是家庭主妇,或接受福利救济的人,这更进一步加强了传统的性别认知。教科书整合了标准法律学校课程的内容,将有关妇女的问题限定在国内关系或性歧视课程内,这就使之带有了永恒不变的信条:女性只对自我发生兴趣,只关注自身和家庭,而与此相对比,只有男人们才考虑生命其他意义。


  

  澳大利亚学者马格丽特(Margaret Thornton)从更深的层面分析女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的他者地位。她对法律知识本身进行审视,考察了法学院中法律知识构成的方式。她认为通过法律规则中心主义的过程,规则性的法律知识所具有的向心统一力影响并且取消了法律领域中知识的其他形式。法律规则中心主义也影响了法学院学生的意识形态敏锐程度,使其不再那么关注有关正义的问题。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中仍然是按照传统的二元论来建构男性和女性的,“缺乏理性的女人是法律案卷中永远客观存在的人。头脑简单的家庭妇女签了一个合同,却既没有读也没有弄懂其中的条款,与之相对照的是标准男人,不仅仅是装扮成法律理性男人,他几乎从不鲁莽行事,还有智慧的法官这样的主体,他再现在法律报告的每页上,得到(通常是)男律师、男警察、男医学专家及其他有权威的知者的支持。无论好女人有什么积极的道德品质,社会文本的微小改变不会威胁到强化了男性特征与理性的牢固联系。法律知者的权威地位使他们能够歪曲女性,使之永远是法律知识的客体。”因此将女性再现为非理性的及混乱的,有效地否定了女性作为法律知者的权威。使男性所行使的权威规范化是通过以“不动感情及受到纪律控制”的态度来制订规则而实现的:“有权威的标志之一是有能力制订普遍而公正的规则,这些规则以秩序取代混乱。”{3}(P69)


  

  从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家对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性别偏见问题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女性是一种“有害于合理性的危险力量”的法律文化和观念并没有彻底消除,女性其实并没有被完全地接受为“真正的法律人”。女性如果要被以男性视角建构的法学院和男性特质的法律界所接受,就必须接受异化,要最大限度地像个男人。“虽然传统的法治模式已经为女性提供了参与法律实践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却是以忽视女性的存在和特征为条件的。法律职业中偏见的形成是一种文化的沉积,是社会选择的结果,是男人和女人共同创造的,而且在今后很长的时间内很难发生改变——彻底改变隐藏在法律制度背后的这些东西是困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不可能的。”


  

  男女进人同一所学校,学习相同的课程,使用相同的课本,接受相同教师的指导,并不就意味着教育平等。这一点已经成为西方女权主义者的共识,但是在中国,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问题还缺乏最基本的研究。把性别意识引入法学教育,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来重新审视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念与实践,弥补以往法学教育研究中存在的性别占点,消除法学教育中的性别刻板模式,将社会性别观念纳入法学教育改革之中,促进“性别意识主流化”,扭转我国女性在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弱势和他者地位,是我们今后要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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