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

  

  因此,在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过程中,要实现由资源管理型向资产管理型制度的转变,就需要对有偿取得制度的构成要素重新设定,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加大实施力度,通过明确矿产资源的财产属性和产权特征,使矿产资源能够根据其内在价格自由出让和转让,从而建立矿产资源运行的市场机制。同时,要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分离,将矿业权中的采矿权作为政府的监督措施,凡出让矿产资源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以前企业无偿占有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应进行清理,并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的资源储量评估作价,缴纳矿产资源价款{12}(P25)。


  

  (二)完善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矿业权一般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但是在矿产资源变为资产的前提下,应将探矿权从矿业权中分离,将探矿作为国家责任,所需费用由国家通过出让矿产资源的收入中补偿。采矿权作为国家对矿业行政管理监督手段在法律中设定。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替代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使用权。在法律制度中形成,矿产资源有偿取得,采矿权通过申请审查取得。


  

  另外,在《矿产资源法》中应详尽地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以及取得、分割、租赁、继承、抵押、让与、消灭以及物权的优先权规则等完整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同时应将矿业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加以规定。这种集民事行政于一体立法方式既能兼顾矿业权的技术特点,又能系统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内涵,是比较科学和实用的。


  

  建立科学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机制,首先,要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鉴于我国设立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的目标,是要达到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一是要在立法上明确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概念并规定不同出让形式的法律要件,明确矿业权的审批机关与审批内容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流转市场秩序;二是确立矿产资源所有权流转法律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赁、承包、投资入股等现象,尝试矿产资源所有权流转形式的突破;三是要在立法中规定对第三人的不定期公示制度和登记效力,以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交易的稳定。其次,对《矿产资源法》中有关转变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式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客体、内容、取得、时限、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同时,为适应我国矿业管理体制的转变,尽快制定《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出让的市场准入条件,即矿产资源所有权受让方的资质、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偿出让方即所有权人和管理者的职责、有偿出让的规则、程序及条件、矿产资源所有权市场监管、企业产权变动中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及处置、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偿出让的收益分配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应放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流转市场,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来调节和平衡矿产资源所有权交易的价格,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格理性回归。


  

  (三)制定与世界通行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流转和取得标准


  

  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流转应和世界接轨,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勘查空白地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此,国家要完善不同类型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出让方式、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另外,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技术法规的规定,只是在标准中,分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因此,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除了要制定和颁布矿产资源所有权交易的规范规程外,为了防止欺诈,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交易安全,还要适时推出矿产资源所有权流转需要的技术法规。


  

  同时,要加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地质矿产咨询和财务、法律咨询服务建设,这是建立完备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流转市场所必须的。因此,规范中介服务的行为,加强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也是政府规制矿业市场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