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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驳审制度考论

  

  2.咨询类案件


  

  地方咨请刑部发表意见的“咨询类”案件中,多数是律例适用上遇到了问题,有些则是律例无明文规定,因此刑部提供咨询意见的同时还往往提请或遵上谕制定新例,再提请皇帝决策参考。譬如,奉天司经办的“甘三保之妻厄素尔氏殴伤发遣为奴赵应大随带之妻何氏身死一案”{1} (P. 519 -520),赵应大系依律发给甘三保为奴的罪人,甘妻厄素尔氏因指使赵应大之妻何氏取柴被拒而将其殴伤致死。黑龙江将军认为,律例内并无殴死为奴人之妻如何治罪的专条,“应否将厄素尔氏照殴雇工人致死例,拟徒三年,折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收赎,相应咨部示覆。嗣后如遇此等案件,亦得办理有准等因。”刑部认为,犯人之妻虽不同为奴,“但何氏跟随伊夫在甘三保家倚食多年,即与雇工人无异”,同意黑龙江将军的意见,并请定新例“遣犯所带之妻,有自行谋生,不在主家倚食者,系属平人,应以凡论,不得概与雇工人同科”。后来得到皇帝批准。在这种咨询案件中,虽然地方官员咨请的对象是刑部,但刑部的意见仍然具有“拟”的性质,特别是涉及弥补律例漏洞的新例,均须得到皇帝的首可。


  

  (二)刑部一驳案件的程序


  

  笔者对此类案件在经过督抚重审后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如表1所示:


  

  表1刑部一驳案件分类统计情况


  

  ┌─┬────────┬──────────┬───────┬─────────┬────────┐


  

  │分│督抚坚持原拟, │督抚坚持原拟,刑部 │督抚改拟,刑 │督抚改拟,刑部再 │督抚改拟,刑部 │


  

  │类│刑部、皇帝同意。│直接改拟,皇帝同意。│部、皇帝同意。│次改拟,皇帝同意。│同意,皇帝改拟。│


  

  ├─┼────────┼──────────┼───────┼─────────┼────────┤


  

  │数│4 │3 │182 │19 │1 │


  

  │量│ │ │ │ │ │


  

  └─┴────────┴──────────┴───────┴─────────┴────────┘


  

  可以看出,督抚接受刑部题驳、重审并改拟的案件占到绝对比重,坚持原拟的仅有7件(其中的3件又被刑部直接改拟),可见刑部在办理驳案中的“权威”地位。尽管案件被驳后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但在程序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地方督抚上奏案件时,要详细阐明案件事实,然后引述相关律文和例文(一些案例中还涉及成案、通行和上谕),然后要分析原拟对案情的认定和分析,最后是原拟结论;刑部接到题奏后,则通过书面审理,详细分析原拟是否合理,若发现案件事实认定或律例适用存在问题时,则可以驳回要求再审,通常刑部在这一过程中会对原拟意见进行评析,并阐述刑部对本案的意见供督抚改拟时参考;督抚接到驳回指令后,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重审,或坚持原议,或遵驳改正,或部分接受驳改部分坚持,然后再次上报刑部;刑部根据督抚的上报意见,根据上表所列示的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驳回后督抚坚持原拟的案件。譬如“盐犯刘兰生等谋殴巡役丛良玉致伤身死一案”{1}(P.94 -98),基本案情是:刘天钦携子刘兰生,伙同其他人买盐私贩牟利;巡役萧四海、丛良玉等见其人多,不敢直接缉拿,准备多约人夜间往捕;夜间刘天钦、刘兰生等人背负小麦前往引诱巡役,遭遇巡役被盘问时谎称是盐,当巡役要求搜查时双方发生殴斗,巡役丛良玉被刘兰生下致命伤后殒命。山东巡抚认为,“刘兰生照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伤重律,拟绞监候。刘天钦等拟以流徒杖责,分别减免”。刑部认为,原拟“并不推求证据,既将贩盐声叙,又引共殴律,事在两歧,碍难定断”,同时,刘兰生等为何要设计引诱巡役伤害?案情尚存疑点,遂驳回。巡抚后经详审,确认刘天钦等贩盐属实,只有由于“私盐案件,止理现获人盐,其获盐不获人、获人不获盐者,概不追坐”,因而依照共殴律拟断,仍持原拟。刑部接受了巡抚的观点,同意原拟意见,接圣旨批复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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