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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虽然集中表现为晚清修律,但其发端却是始于洋务运动。鸦片战争前,中国还陶醉在“天朝大国”的幻境中,对近代世界发生的历史性变化茫然不知。尽管林则徐、魏源有着不同凡响的眼光,但在闭关锁国的清朝,他们发出的“睁眼看世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呐喊在当时还不可能引起较大的反响。然而,时过境迁,洋务派提出的“中体西用”,不仅从理论上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体用关系,并且通过吸取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某些法制文明因素,给中国的法制变革带来了积极变化。所以,洋务运动的重要成果就是增强了近代中国人的世界意识,尽管对西方的认识和学习是有限的,并且是立足中学,解析西学,但正是由于经历了“中体西用”这一对传统法律文化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我反省与批判的过程,才使学习西方从“器物文明”深入到制度文明领域,才有可能从洋务派中分化出资产阶级改良派,进一步突破了“中体”的藩篱,把改良的目标锁定在改革政体上,为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提供了新的知识背景。可以说,没有洋务派提出的“中体西用”论,就没有“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就没有开法制改革的风气之先,也不可能有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亘古所未有的法制变革,它发生在民族危机日益深刻的历史背景下,能改者存不改则亡。在中外异势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只能取法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外援型的,在这方面洋务派架设了会通中西的桥梁,起了中介的作用。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林则徐、沈家本、武廷芳一代人奋斗的结果,这些人站在历史发展潮流的基点上,以他们自身的活动不断推进法制改革,他们的基本原动力是爱国主义,是为了国家的自立与富强。他们所凭借的思想武器是西方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法文化论着。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作为一个历史的过程,只有不断的提高、更新,是没有终结的。洋务运动改革法制给我们的启迪就是不能故步自封,不能为成法所拘囿,今天我们仍在完成着法制近代化的历史任务,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由外援型转向内援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简介】
李青,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海防档》购买船炮,载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三),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872 - 875页。
《公法便览》,光绪三年(1877)同文馆聚珍版。
汪观藻、凤仪、左秉隆、德明译,丁韪良鉴定:《同文馆题名录》光绪五年(1879)刊,光绪十三年(1887)刊
1864年(同治三年)普鲁士、丹麦两国在欧洲交战时,普公使李福斯(Rehfues)来华,欲由天津入京,但普使在大沽口拦江沙外,突命所乘兵舰将丹麦商船三艘捕去,清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先释放丹麦商船,才接待普使。清政府根据《万国公法》规定的领海规则交涉,经数次照会来往,终于使普使让步,将两艘丹麦商船释放,另一艘则由普驻天津领事提出用1500洋银作偿。
1874年(同治十三年),秘鲁国派使来华要求签订商务条约。清政府要求秘鲁国先改善在秘华工的待遇,使其签订了《中秘会议专条》,保障了华工待遇。此外,在同时签订的《中秘通商条约》中采用了相互最惠国条款,如条约第十六款规定:“今后中国如有恩施利益之处,举凡通商事务,别国一经获其美善,秘国官民亦无不一体均沾实惠。中国官民在秘国亦应与秘国最为优待之国官民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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