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凡此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表现出来便是通常所说的“串案”与“窝案”。权力在上下结构的纵向体系上出现了私性化与准黑化,表现出来的便是所谓“串案”;权力于横向结构上形成了私性化与准黑化,即成所谓“窝案”。两“案”交集,造成中国公共权力场域正式体制与非正式体制明暗交错的复杂结构形态。民间所谓“反腐倡廉未见行”,道出的是面对此种结构形态,正式体制不战自溃的前因后果,所以我们才会看到类如郭生贵这类基层法院院长,以自己为中心,形成了企业、官员、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的利益共同体,于上下与左右的合纵连横中,以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为机制,如鱼得水,于各自满足私利最大化需求之际,彻底毁灭正式体制的制度预期和大众期待,并将正式体制的根本性政治设置缺陷,展露无遗。
二
通常说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许多律师亦且以此自相标榜,苦在其中,乐在其中。的确,这是律师的本真位格,也是律师能够发挥其制度设置预期功能的人身前提。但在上述私性化与准黑化的权力场域,一些律师却不幸身陷新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实际上依附在法官身上,与之相对,法官们以权力兑换利益的运作,却也需要仰仗律师来实现,二者形成“互生共赢局面”,真是谁也离不开谁。
民间舆论调侃秘书、小偷、律师和警察是“新四害”。既是民间舆论,当非科学定论,不免以偏概全,属于黑色幽默剑走偏锋的常态。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律师之为一种职业,它本身并不因为他或者她替当事人说话就天然带有崇高性,更非天然具有神圣性。说到底,就如补锅修脚、治病救火一样,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行当,秉持职业伦理,遵奉行业规范,是其之为一业的最低也是最高要求。就司法程序中的公法案件而言,律师的定位属于合法的反对者。在政治上,最为重要的合法反对者是在野的反对党。在司法过程中,律师与代表政府的检控方形成对立面,意在助力相对弱势的受控者,防止太过强大的公共权力制造冤滥,属于司法民主程序中的合法反对者。因此,既会为当事人说话,也可能会利用合法的反对者身份从当事人和公权力那里谋取不法资源。至于私法案件,特别是涉案标的数额巨大,牵扯高层利益人士之际,律师的斡旋余地更大,胜负之间,有时候也真的端看律师是否善于操作了。
出现不良律师与腐败法官的勾结不足为奇,东、西社会虽有发达程度之别,却均难逃脱此厄。关键在于,这个社会能否形成有效的制约力量,将其限制于极低水平的阈值之内,类如“犯罪饱和率”所说明的犯罪与社会预防犯罪力量之间的涨落关系。[2]倘若此种现象漫瀚无际,势不可挡,那么,除说明体制预警功能丧失外,并表明体制与社会处于敌对状态,彼此均危乎殆哉。过去的思路过于单一化,以为通过政府的强制性行政管制,就可以让律师“走正道”,减少腐败。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具有一定效果,但并非最佳思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伦理化手段,同样见效甚微。在此,难得说什么是最佳思路,但却可能存在较佳的思路。作为辩护方对立面的检控权清廉刚正,作为国家中立性代表的审判权公正不阿,可能才是对于律师形成规约力量的一种较佳思路。——毕竟,检控和审判权力公正清廉,对于律师而言,其实是执业边际成本最低的制度环境,那时,谁还会没事找事,冒险去“腐蚀”法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