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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

  

  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权威不高在于管理制度缺少适当“温度”。“激励能够赋予管理者掌控未来的力量”。如果以牺牲法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来片面追求案件的质量效率,那么可以这样说,以这种方式所能实现的公正高效是虚荣的,仅能被看作是为缓解外部环境压力和内部案件压力所采取的权宜之计,仅可获得短期效益,真正要担忧的是随之而来的对司法固有属性的巨大冲击,以及要恢复改革期待的权威性所要耗费的巨大司法成本,将会成为对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侵害。因此,对审判权运行进行管理控制,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管理机制。重塑管理理念,重构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模式。同时,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实现从以制管人到依法管案,以和谐管理并借以司法者的自主管理,达到树立审判管理权威。


  

  反思之二:审判管理程序低效运作对控制审判权运行的影响


  

  审判管理制度中有关程序的运作是管理者设计的重点,但程序设计所允许的迟延及其所导致的迟延,却成为影响审判权高效运行的重要原因。从长远看,真正能够证明一个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必定是该制度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以及因此而来的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事实上的接受和认可。围绕审判程序而进行的大量程序设计.实践中存在的程序运作对程序设计发挥高效运行优势的掣肘和抵消并没有引起重视。有的法院在简化诉讼程序中,随意减少法定诉讼程序的适用,电话通知强行调解,劝说放弃答辩等,使基本的诉讼程序权得不到保障;有的法院随意滥用程序,与诉讼法打“擦边球”,审理案件的中止,执行案件的终结。审限的变更,特别是扣除审限的设计导致了合法的“隐性超审限案件”。为追求审判效率功利地运作程序、突破程序、滥用程序所赋予的权利、规避程序所要求的义务,使得程序以一种不良的状态低效随意运行,反而扩大了程序设计的劣势,增加了诉讼成本,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


  

  笔者认为:任何管理体制都需要体现效率价值。良好的管理体制应该是程序运作良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管理收益,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和价值。就目前实践层面,要摒弃制度设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注重程序运作对程序设计的反制作用,至少应在程序设计上做到四个方面:程序设计者应领会并体现立法本意而不曲解程序设计的本意:将程序运作当作是实现程序设计的保证形式和工具,具有独立于程序设计的价值和意义;使任何具体、甚至相当细琐的程序均应得到有效运作;渗透管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合理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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