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管理机构的内化式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直接明确了审判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是设立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价值目标,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对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宏观监测、动态管理和全面评估,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运行的综合性工作机构。
(三)管理职权的多功能型
传统与现代法院制度下的我国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应不同于国外绩效评估的单一性。通过对江苏省高院、盐城市中院、东台法院三级法院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性审判管理体系的考量,借鉴全国其他各地法院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集约化的绩效评估应占据主导地位,涵盖四大管理职能:第一、案件质量效率流程管理。主要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期限管理等。第二、案件指标数据统计管理。主要包括案件基础数据管理、质效指标数据管理、质效指标评价管理等。第三、法官业务能力考核管理。主要包括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研能力以及业务知识能力考核等。第四、与审判业务相关事项的服务性管理。主要包括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人民法庭指导、诉讼事务服务、审判业务文件制订、为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审判资源的配置、司法建议等。
(四)目标定位推进的阶段性
我国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处在内发的渐进式转型时期,并未要求确定的目标一步推行到位,而是根据自己特有的国情及传统资源设定审判管理目标推进的具体进路与策略,选择基本目标运行阶段和宏远目标实现阶段相结合的渐进方式,防止俄罗斯1991年以后所进行的激进法院改革的破败后果。
法院地位的确立和权威的形成,都是长期累积的结果。法院的威望不可能是迅速形成的。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法院在法治中的地位正在彰显。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进程正在推进。审判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与现代化法院制度之间的嫁接与耦合,最终脱离“行政化管理”。笔者展望并相信:当我国法院真正成长起来,审判管理机制也终将会构建起司法人理想中的“司法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