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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

  

  二、判决主文的表述规则


  

  如何表述判决主文,《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5}第17条(判决主文)首次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和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二)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三)判决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理解和执行;(四)判决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参考该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遵循以下三项规则。


  

  (一)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制作判决主文


  

  法官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制作判决主文,具体包括:一是主文确定的权利义务应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体现“不告不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分别按照不同的诉因,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的,法官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当事人明确或者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基础作出裁判。当事人对法官释明的内容不作回应的,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法官不得代替其作出判断,只能以攻击防御方法不明或未能进一步补充为由作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判断。二是主文应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既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对其中几项需要驳回的,应将驳回的内容列为最后一项写明。三是主文不能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如果案件审理没有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进行,而是在当事人请求之外作出判决,就属于越权裁判。如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压路机并赔偿其租金损失4.5万元,为证明该4.5万元损失,原告提供与他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以证明因被告不能按期返还压路机,造成其与他人的合同无法履行,应得的约定租金收益4.5万元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向原告释明,要求其申请对压路机租赁业务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评估,最后通过评估确定了该压路机租赁的年利润,并据此作出了判决。但因原告一直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系在其请求之外另行作出判决,构成程序违法,该案因此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二)主文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


  

  判决主文表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用词规范,语言准确,逻辑严密,与文书的事实、说理部分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法律文字的特点。法律文字的基本特色有二:一是使用专门术语,每一个法律名词,均有其固定意义(如无效、撤销、效力未定、解除、终止等),不容混淆;二是法律文字必须客观、谨严、精确及合乎事理,应避免夸张、主观或暗示性的词句。{6}因此,判决主文的语言文字,宁可牺牲可读性,也要保证表述的准确与严谨,做到准确无误、简洁精炼、严谨周密、朴实无华,不用形象化词语、艺术化句式,不用文言,不用比喻、夸张等修辞手法,不用方言土语和污言秽语,力求语言规范,使用术语恰当,注意词义的褒贬。另一方面,判决主文应当与文书的认定事实、裁判说理两部分内容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遵守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规律,使整个文书的论证过程严密化、明晰化、规范化,避免前后矛盾,思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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