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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

  

  2.遵循严格依法原则和从宽原则。前者是指认定原告有诉权要有法律依据,认定原告没有诉权也要有法律依据;后者是指如果认定原告有无诉权不太好把握,取有弃无。这个说法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一是当某一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不好界定时,如果认定是行政案件,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否则,对原告的起诉应作民事案件受理。因为行政案件的受理比民事案件的受理严格,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行政、民事都不处理,当事人告状无门,出现“打官司难”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3年1月3日)第3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如果企业认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二是从审判工作上讲,如果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错了,二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1992年7月14日)第186条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起诉,案件就终审了;但如果一审驳回起诉错了,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终审判决,而是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入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案件回到一审,在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前,整个审判程序还需要重复一遍,会造成诉讼的拖延,对当事人、对法院都不利。{9}当然,严格依法原则和从宽原则只是一般原则,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具体案件,法院可以不受理或暂不受理,如传销案件、涉及金融机构整顿的案件、证券欺诈案件、国企改革引起的拖欠工资案件等。


  

  3.两种裁判结论的法条援引和表述方法。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款,裁定主文应当表述为“驳回×××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援引的法律依据是相关的民事实体法条文,判决主文应当酌情表述为“驳回×××的诉讼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宜表述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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