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泊尔药品强制许可案是最近的一个案例。2007年12月,Natco公司根据专利法规定[9]{17}向印度专利局申请对瑞士Roche公司肺癌专利药物Erlotinib实施强制许可,生产3万片该药并用于向尼泊尔出口,Natco公司愿意支付销售额5%的专利费。2008年1月,Natco公司再次提出申请对美国Pfizer公司的肾癌专利药Sunitinib实施强制许可,生产1. 5万片该药并用于向尼泊尔出口,Natco公司愿意支付销售额5%的专利费。由于专利权人的阻挠,尚未通过印度专利局的审批。目前,尼泊尔政府也未向TRIPS理事会进行通报。
可以预见,尽管《决定》、《议定书》已获通过,但在具体实施方面,发展中成员仍会面临发达成员、国际专利医药专利巨头在政治上与经济上的阻力与压力,国内立法与行政成本等诸多问题。《议定书》这一谈判最终成果在具体实施中是否能正真发挥既定的目的,尚有待实践的检验。
五、国内法与《议定书》的衔接:强制许可规则的国内制度完善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了《议定书》, 11月28日,我国常驻WTO代表孙振宇大使向WTO总干事拉米(PascalLamy)正式交存了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外交部长杨洁篪签字的批准书。同时,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在一项声明中表示,TRIPS协定的修订将有助于解决许多发展中成员、尤其最不发达成员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
根据WTO官方消息,挪威、加拿大、印度已经根据《议定书》完成了国内相关法律的修改,朝鲜与欧盟也正在积极准备修改相关法律。我国也应当充分借鉴国际立法及实践经验,借助专利法修改的契机,最大限度地利用WTO规则中各项权利、优惠与例外,以便于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提供帮助。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增加了“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条规定(作为第50条),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内法与《议定书》之间的进一步衔接。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在必要时授予国内企业生产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并允许生产企业向符合Trips协定规定条件要求的成员出口依据强制许可生产的专利药品。《议定书》的批准及我国专利法的及时修订为我国企业出口依据强制许可生产药品(帮助其他成员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新修订的专利法并未规定我国在何种情况下(比如突发公共健康危机等)可以进口依照强制许可生产的急需药品。笔者认为,要保障我国在紧急情况下解决突发公共健康问题时的药品供应,及时解决重大公共健康危机,我国有必要事先向Trips理事会通报成为“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个孤立的制度所能解决的。在利用这一规则时,应全面考虑公共政策目标、专利制度、竞争政策、创新促进等方面的因素,调整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规则的优势。能否将之应用到位,将是反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熟程度、法制水平、以及WTO规则运用技巧的一个重要参数{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