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

  

  广东商学院房文翠教授所做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语境下的中国法学教育前景”分组发言指出,基于一定社会经济、政治结构而形成的社会争端解决机制不仅直接决定着法律职业的兴衰,也强烈地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诉讼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对法学教育产生了不同的导向性作用。而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法学教育影响表现在:首先,法学教育由单一价值理念向多元价值理念转化;其次,法学教育的大众化趋势受到质疑;第三,职业能力由司法的核心素质和技能培养转向法律实践全面技能的训练。她认为,单一化法治理念将诉讼作为“接近正义”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途径的理念贯穿于法学教育包括人才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内容等全过程,使得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缺乏多元化价值理念和应对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能力,不适应当代社会利益多元、争端多元的社会需要。


  

  南京师范大学张镭副教授在题为“通过司法达致和谐——传统中国基层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习惯与法律”的分组发言中认为,当代中国的社会秩序呈现出二元秩序的形态,社会秩序的治理呈现出法律与习惯共治的现实。在习惯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视习惯对社会生活调整实效的事实,往往无法实现司法效力。从当前的现实角度看,只有在尊重习惯并合理运用习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决纠纷,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从而加强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实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司法理念上来说,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并运用民间习惯解决纠纷的做法就是要使得司法理念从法律中心主义转向规则共治主义。从司法活动的核心来说,就是要通过对法律的适用,衡平当事人的权利要求,解决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


  

  外交学院李红勃副教授的分组发言“制度是如何存在的——中国信访制度的法文化和法社会学解释”认为,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发明,具有时代特色,也具有中国特色。信访制度在中国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必然性。从法文化的角度讲,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传统中国的清官文化是信访制度的思想渊源和意识形态背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讲,政法传统下国家进行社会治理和群众进行维权抗争的双重需求是信访制度存在的社会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人民信访制度是中国政治集团的制度发明,它是东亚法文化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性法律现象。


  

  上海大学瞿琨副教授在分组发言“社区调解制度的信任机制研究——东亚法治经验的一个有益探索”中,总结了被称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发展出现了社区调解制度的新形式。把社区调解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方式并将其纳入法治的社会控制系统,是东亚各国法律实践正在进行的具有创造性的事业,因此,完善这个制度建设,研究这个制度运作的基础——信任机制就显得特别重要。社区调解制度运行的核心是内涵于其中的一种特有的信任机制。社区调解制度既打上了传统“和合文化”的印记,同时也具有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内涵,其内在的信任机制融传统与现代的优秀元素于一体,对于它的探索与研究,不仅对促进社区调解制度本身的发展有价值,也对推动东亚法治经验的传播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七、和谐社会与法治的一般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在分组发言“论法的和谐价值”中认为,法的和谐价值在于法有协调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之间多种、多样、多变的价值追求、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就其性质来看,法是社会生活中稳定与和解的因素,它是使对立的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协调和统一的有效手段。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有许多价值,但其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和谐、在于“和”、在于协调人们的各种价值追求,为人们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国家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提供解决的前提、理念、原则、规范、程序和措施。


  

  北海道大学的菅原宁格在“何谓和谐?——”和谐“展开的可能性”的分组发言中指出,在东亚的“法治”和“和谐”如何可能的问题上,各种关于“法治”和“和谐”的看法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而需要明确冲突是什么并深化对冲突方之间相互理解之程序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冲突方之间相互理解之程序,也就是对“和谐”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各种可能性的讨论,是人们处理“和谐”问题的前提。他认为,通过对韦伯和雅斯贝尔斯的阅读,能发现解决此类问题的线索,即通过认同人能通过“价值争论”实现交流并发生变化,并从而开放出“和谐”话语的各种可能性。


  

  苏州大学胡玉鸿教授在“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的分组发言中提出,由于在预设背景、运作规范、人性假定、价值取向这四个方面存在不同,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无法完全共容。但他认为,在提倡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也可以纳入和谐社会的目标,理由是:现代法治是刚性法治与柔性法治的结合;现代法治是人性中人的自利与利他的共存;在法律渊源上,现代国家注重法律与非正式规范的协调。他认为,法治社会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是:在观念上,确立国家有限、社会自治、个人本位的法律基准;在标准上,以自由、合作为基础,形成和谐社会的法律尺度;在形式上,以法律下的“人的联合”作为和谐社会运作的基础。


  

  在分组发言“科学发展与法治和谐”中,王云飞讨论了科学发展观对于构建和谐东亚的意义。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指出了科学发展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科学发展观必然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东亚经济与和谐的指导思想。由于科学发展观是批判和吸取了世界各国的先进理论和发展经验形成的,必将为世界和谐和世界和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东亚、世界的法治和谐才能有明确的理论参数,才能有坚定的方向,并健康、良性的发展。


  

  中南大学杨清望副教授在“和谐法治范式”的分组发言中认为,在人类社会法治理念的发展史中,和谐法治范式有可能成为中国对于世界性法治事业的重要理论贡献,也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参与或者引领世界法律对话的一种理论范式或一种理想图景。他认为,以人为本是和谐法治范式的基本价值指向;和谐法治范式的方法论依据在于一种新的法律工具主义的确立。当下中国社会实现和谐法治的实践指向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整个法律产生运行过程之中,主要表现为立法和谐、执法和谐与司法和谐与和谐法治范式作为这种尝试的产物。和谐范式的提出既根源于人类文明对法律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根源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内在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