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必须维护正义,但不能要求他完全不犯错误;医生必须救死扶伤,但不能要求他必须药到病除。维护正义是法官的天职,但是法官并非神灵,不可能洞悉人间发生的所有事实,他据以裁判的依据是他对事实的探知、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的经验和良知。他只能依据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来推断已往发生的事实,如考古工作者让证据诉说历史。然而,依据证据所恢复的历史,在许多时候远远不是历史的全部。因此,哲学意义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在理论上说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建立法律真实基础上得出的推论不能等同于客观公正。在证据严重残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同时,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要作出一致公认的公正裁判的风险概率就更高了。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但是,由于局限于医学发展水平、医疗技术、手段以及其自身知识、经验和能力等等因素,他并非总是能够药到病除、妙手回春。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有一些法律上不可能之事就像有一些自然界不可能之事一样;有一些法律事件无法拯救,就像有一些疑难病一样不可救治。”[3]毛泽东一句“华佗无奈小虫何”的感叹更是表明: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人类不得不屈服于自身能力与智慧的极端有限性,不论是司法活动、医疗活动,还是人类其他所有活动。
(四)司法程序因告诉而启动,医疗活动因病人求治而展开。对于社会生活,司法的任务在于调整而不是主动干预。因此,不告不理是启动司法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或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不得主动介入并启动审判程序,这是司法被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学者认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院和法庭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以正义的关怀,对每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4]笔者认为,司法被动性原则的确立固然与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目的有关,但是,它更与法律的目的有关。因为,司法制度的目的必须服从法律的目的。那么,法的首要目的是什么?阿奎那认为,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贝卡利亚认为,法律之惟一目的在谋“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5]马丁·路德认为,和平比什么正义都重要。和平不是为正义而产生,正义却是为了和平产生出来的。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正义是法的第二项重大使命,不过其第一项使命则是法的安定性,即和平。[6]笔者赞成法的首要目的是和平的观点。和平就是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正义是法的这一目的对法提出的本质要求。法一旦失去正义的本质和力量,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和平的使命。法的这一首要目的或者是使命,决定了司法的首要目的或使命就是实现和平,而且必须是在人们有这种诉求的时候,以法的正义力量去维护和平,而不是主动地发现并要求人们提出这样的诉求。正如建立医院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的健康,但医院不能挨家挨户主动上门去找病人一样。司法有义务、有责任维护正义,但是绝不能主动挑起有关正义的纷争,因为,任何诉讼本身就是一种非和平。早些年,一些法院制定收案指标,提倡上门服务、挖掘案源的做法就是一种直接违背司法被动性原则和司法根本目的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