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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医疗随想

  

  那么,错案应当如何界定?这里必须首先指出的是错案与错案责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是否错案是一个问题,出现错案是否必定产生错案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错案是错案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正如出现医疗问题并不必然产生医疗责任一样。同理,错案责任必须以错案的存在为前提,而判断一个案件的对错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合理的判断标准。对此,笔者以为,其判断标准必须以是否合法为标准:一是程序标准,即审判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案件事实,即事实认定是否有误;三是实体法的适用,即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只要在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存在错误都应当认定为错案。然而,我们又必须注意到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在一定场合下,它并不是一个完全绝对客观的标准,因为,实体法的适用需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基础之上,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却往往又有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又直接影响到实体法的选择与适用,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只有在对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适用实体法是否正确才能成为客观的判断标准。


  

  (三)关于错案责任的归责原则。丹宁勋爵指出:“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内——可能弄错事实、可能对法律无知、可能越出他的司法权限——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他就不应该为指责他出于故意、恶意、偏见或其他东西所苦,除非法官表明他明知自己无权做某些事却做外。”这一精辟的论述明确了错案责任的界线。错案责任中“错”不仅是指案件客观上的确有错,而是还必须是办案人主观上的确存在过错,两者缺一不可。基于司法活动与医疗活动的许多共同特征,在此,可将错案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作一个类比。根据国务院2002年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依此定义,医疗事故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必须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如果严格遵守了医疗规章制度,即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属医疗意外。同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具有过错过失者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从另一角度说,我们必须承认现代医学和医生不是万能的,医疗意外不可避免,非因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过失,可不承担其他一切后果。司法中的错案责任追究也应遵循类似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没有采用错案责任一词,而采用违法审判责任一词,并在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责任。这一规定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责任归责原则是科学合理的。不然,如以客观归责原则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我们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不如数千年前的“五过”制度来得合理,我们现代人就不如数千年前的古人来得更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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