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目前,我国司法权威之所以受到质疑并陷入不应有的争议之中,固然有本身裁判不公的问题,也与社会盛行的实质主义公正观有很大关联,同时,不能否认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对法官的不信任所引发的,这又与少数法官职业道德缺失关联甚大。因此,塑造道德完善的法官人格,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五、良法之治与良药之治
法治不可以没有法律,如医治疾病不可以没有药物。然而,什么是药物?一般说来,可以用于治疗疾病的物质都可以称为药物(待查相关资料)。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毒药是否也能称为药物呢?在医学上,在特定条件下,毒药也可以用以治病,如对特定的疾病、以特定的剂量,砒霜、蛇毒等等都可以入药,以毒品为原料的杜冷丁也常被用作止痛剂。中医认为:凡药三分毒。药物与毒药之间恐怕难有绝对的标准。据此,从逻辑上说毒药亦可称为药物。然而,人类在对药物的选择上,始终没有忽视药物毒负作用对人身的伤害,始终在寻求着把药物的毒负作用降到最低,即寻求良药之治。虽然,目前我们依然在使用有严重毒负作用的药品,如化疗药物在杀灭癌细胞的同时也严重伤害正常细胞,但这毕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良药之治毕竟是人类共同的愿望。
在法制史上,关于恶法是不是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如按照以上逻辑分析,笔者认为恶法亦为法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不然,恶法就不应该作为良法的逆反命题被提出,我们也无从解释历史上存在的、被视作恶法并早已被废除的那些法律到底应为何物,并且,我们还无法解释对现行法律所作出的无数修正案是否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正。因此,恶法非法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但是,恶法之治显然不是法治。不然,人类就不会数千年生活在法律的社会,而不是生活在法治的社会里。良法之治应当毫无疑问地成为人类的共同法治理想。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是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12]法律要发挥这些功能、达到它所要达到的目的必须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品质。它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现代社会文明的角度考察,只有良法之治才可以称得上真正的法治,这是现代文明的根本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得以长治久安、一个民族免除灾难的根本保障。因为,法律要获得人们普遍服从,它必须具备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这是构成人们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如果人们对法律丧失了信仰,必先是对法律内在品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果,人民必须服从人民自己不支持、不拥护的法律,那就是“法治”外衣下的暴政。严刑峻法不能实现长治久安,而是最终导致人亡政息,这是经历无数历史悲剧得出的历史结论,我国秦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3]。尽管,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实现过程又是那样的艰难和曲折,但是,人类对真理与正义的追求总是那样的执着,人们总是相信世上多一份正义就会多一些幸福与安宁,少一些邪恶与苦难。反之,失去了真理和正义,犹如世界没有了阳光和雨露,万物凋零,没有一丝生气,森林法则将主宰我们这个世界,人类就只能在黑暗中野蛮地自我相残。概言之,人类文明发展史实乃一部人类追求真理和正义的历史,真理和正义是人类永远向往的精神家园。当法官以正义之法裁断人间是非曲直,司法已远远超越了司法自身的范畴,而进入了一个比这个范畴宽泛得多的社会范畴,公平与正义也不再仅仅作为司法审判的生命线,而是成为了人类精神的生命线,法官正是要通过捍卫这条生命线来捍卫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