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诉讼过程的控制
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争端方如果在诉讼中对程序能有更多的控制,那么他们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相应较高。如果裁判者限制争端方的程序控制权,那么他们会感受到程序的公正性并没有那么高。研究者设计了一项审判实验,来调查对抗式刑事程序与纠问式刑事程序对争端方判断程序的公平性的影响。在对抗式审判程序下,诉讼的进程由争端方来推动,庭审中的证据调查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来完成,每一方的律师都为得到有利于己方的信息而设计和提出问题,而法官在此过程中非常消极。相反,在纠问式程序下,庭审由法官来主导和指挥,绝大多数的证据调查都由法官来亲自完成,控辩双方控制庭审程序的影响力非常小。实验结果表明,在赋予争端方更多的程序控制权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下,争端方的公平性判断和满意度比非对抗式诉讼更高。[2]但是,争端方在具有更多的程序控制权时,为何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程度要高,不同的研究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认为,争端方对程序的控制有助于通过该程序促进裁决结果之分配正义的产生,而正是基于这一点从而提升了程序的公正性判断。他们认为:过程控制被争端方视为能够对裁决结果进行控制的惟一方式,理由在于在裁判中争端方无法对裁决结果施加更多的直接控制。如果他们能被允许对裁决进行直接控制,争端方其实没有必要利用过程控制间接地对裁决结果施加影响。[3]这一点应当说具有一定的说服理由。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人总是最大化地追求其个人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冲突且无法协商解决,为了理性地解决争端,需要通过第三方居中裁断。由于人们本质上只关注自己的结果,因此他们总是希望寻求对裁决结果的控制。但是当人们作为社会的一员时,他们认识到其他人的结果有时也必须被接受。也就是说,冲突的结果很难协调时,人们不得不放弃对裁决的控制,转而寻求一种间接地对裁决进行控制的方式——过程控制。因此,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认为,正是通过这种过程控制有助于裁决的结果正义的产生,从而反过来提升了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但是,早期的研究无法解决一个难题,那就是争端方希望在诉讼中得到更大的程序控制力,目的是对裁判结果加以间接控制(得到有利于己的结果),但正是由于裁判结果无法由他们直接控制,因此非常有可能出现裁判结果出乎他们意料之外的不利情形,此时他们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岂不是要降低?因此大多数后期的研究者认为,过程控制有助于提升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是基于对诉讼程序本质上的反应,即在对抗式程序下,人们具有更多的程序控制权实际上强烈地体现了个人的自主意志,因而带给人们程序的公正性感觉相应要高,而这显然独立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4]
(二)发表意见的机会
程序公正的一个内在要求就是参与。而参与的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2}(P.54)。程序参与要求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参与并充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某些诉讼中的事项有决定权。在这里,参与的核心是能够发表意见。而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在诉讼中拥有能够发表意见的机会正是决定对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关键因素之一。研究者通过现场实验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将研究对象分为几组,每组6人。一组被允许讨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一组则不被允许讨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结果发现,有机会对裁判所适用的规则进行讨论的那一组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要大大高于另一组。[5]该项研究表明,大多数认为程序不公正的争端方会抱怨没有太多的机会来陈述他们的意见,而参与程序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能够极大地提升他们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