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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分析

  

  要确定个人利益是否影响了一个人的决定往往是困难的。个人利益并不只是以被加入某个等式的另一因子的方式发挥作用的。个人利益通常以更为微妙的方式发挥作用,影响着对事实的认定,影响着不同因素被赋予的分量……因此,只要这种个人利益有发挥作用的可能,必须禁止决定人的表面不当性{4}(P.27)。


  

  第二,裁判者存在偏私,但是其却作出了一个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裁判结果,或者说给出了一个其本应如此的裁决{5}(P.418)。如裁判者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后作出了一个裁判,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都没有什么大的异议。但是,送礼一方却认为,这种结果是其送礼而得来的,因此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嗤之以鼻;不送礼的一方虽然接受了结果,但也有疑虑:这次得到的裁判结果可能是运气,下次还是保险点送礼为好。因此,从心理层面来看,争端双方对程序不公正的判断和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并不是来自裁判结果的不正当,而是基于对裁判者偏私的判断。


  

  (四)结果


  

  早期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诉讼结果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没有影响。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当人们获得了一个有利的裁决结果时,他们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比承受了不利结果的人的判断要高很多。研究者将两组研究对象置于两种不同的程序之中,一种程序有公正性方面的瑕疵,一种程序则被认为无公正方面的瑕疵。结果发现,在无瑕疵的程序背景下,被判有罪的研究对象和被判无罪的研究对象对程序的公正性判断程度都差不多,这表明此时结果对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影响几乎没有。但是,在有瑕疵的程序背景下,被判无罪的研究对象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显然要高于被判有罪的研究对象。[7]这项研究显然具有重大意义,它改变了以往仅从程序性要素来评价程序公正性的做法,通过引入诉讼结果这一变量来探寻人们对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心理评价机制。


  

  以上从几个方面阐述了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心理影响因素。应当看到,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程序公正性判断的心理因素并非是单一的,而可能是多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对程序公正性判断产生综合性的影响。而且,除了上述影响因素外,还有其他衡量主观感受到的程序正义的变量,如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双方当事人有同等的代表、判决由上级法庭的可审查性、伦理上的适当性等。[8]但不管怎样,对上述四个方面影响因素的揭示在理论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一方面说明了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是社会心理学上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们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心理指标去评判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提醒司法人员在程序的实际运作方面多增加一些对当事人心理因素的考虑,从而推动程序的公正实施。


  

  二、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意义


  

  一般来说,刑事程序公正兼具有工具性的和非工具性的两重意义。工具性意义说是指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如保证有罪者得到惩罚,以及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非工具性的意义说则将程序公正置于独立于实体结果的角度,认为程序公正有助于使相关人员能够获得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承认和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而非工具性的意义说则与程序公正的心理学效应直接相关。[9]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程序公正对人的心理效应是巨大的,甚至影响到了他们在程序实施之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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