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证研究之所以成为今日中国法学研究的宠儿,可从外因和内因两方面来分析。
从外因的角度看,这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经验研究方法在欧美发达国家早已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研究方法,随着我国对外学术交流的深入,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的法学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社会风气开始变得务实,“多谈问题,少谈主义”开始成为流行的看法,而社会实证研究正好契合了人们的“实用主义”心理。
从内因的角度看,这主要是指我国学者深感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之不足,积极寻求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性、本土性和科学性的努力。可以说,在法社会学兴起之前,不管是注释方法、概念分析方法还是价值分析方法,中国法学界大体上采用的是一种“眼睛向上”,以政治、政策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恪守“法律是政策的工具”信条,喜欢追逐新的国家政策、党的政策和社会热点,从政策意义来诠释法律、设计法律和执行法律,并把是否被立法所采纳作为判断自身学术研究价值的最高标准,从而使法学成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解释学。
有学者指出,1949年以后,尽管法学没有被取消,但法律被视为政治的附属物(政法),不适当地强调了法学和法律的工具性,法学更缺乏学术的传统。[7]中国的当代法学研究,尽管在一些法律实践问题上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一些命题,甚至是政治命题本身的分析研究。[8]
也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30年是政治清明、政治宽容不断发展的30年,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出许多重要的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但是,30年中政治与学术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表现之一就是对学术的定位和考量的意识形态性在一些官员和学者的观念中依然存在。法理学研究往往是跟在国家法制改革之后,诠释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法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而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事先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建议较少,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贡献与其学科使命和学术功能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其独立的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未能得到完全的确立。[9]
有别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法的社会实证研究则是一种“眼睛向下”,关注社会事实的研究方法。学者们相信,运用这种研究方法,可以使中国法学研究获具独立性(相对于对政治、政策追随和注释的传统)、本土性(相对于介绍和消化西方法学研究成果的传统)和科学性(相对于形而上的思辨传统)。朱苏力先生在其影响甚广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提出了“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个问题。他的认识是,每一种知识体系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关注中国当代的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作出独特学术理论贡献的必由之路。他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10]他认为,学术本土化是中国学术从“热”向成熟的一个标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