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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社会实证研究之能与不能

  

  首先,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影响社会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自然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而不是自然现象,是人而不是物。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19]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必然影响社会实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这表现在:其一,在进行调查研究时,调查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改变被调查者的行为。当被调查者知道有人在研究他们时,他们可能会一反常态。例如,在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中,人们经常会发现,被调查所选择的答案并不是其真实想法或通常的思维或行为方式,而是他所认为的那道题的正确答案,他平时并不是按照正确答案思维或行为的,因此,答案和他的真实思想或行为毫无关系。[20]其二,被研究者出于某种原因和目的,可能无法给研究者提供最真实、可靠、权威的统计数字和信息,从而使研究者由此得出的预测和解释不准确。如普通的研究人员在请求国家机关提供某种统计数字和信息时,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甚至拒绝,虽然这些数字和信息通常并不需要保密。


  

  其次,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影响社会实证研究的客观性。社会实证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带入研究对象中常常是不可避免。一般来说,选择什么样的问题进行研究以及如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会受到研究者本人的经历、背景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实证研究要求研究者价值中立,其实这只是一厢情愿,完全不掺入研究者自己的价值判断的社会实证研究根本不存在。范式理论的提出者、美国著名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人们在分析实验观察中的感觉内容之前,感觉已经受到了范式的影响。观察时无形的范式色彩解说了所有的现象都是主观现象,观察者或者加入了自己所渴望的成分或者删减了所反对的内容。由于观察者带着价值进入问题,所以观察到的经验数据必然不是绝对客观的。[21]法兰克福学派代表阿多诺对此问题也有深刻揭示,他认为,当实证主义试图研究社会现象的时候,似乎很客观,它似乎始终从经验的事实出发,但是它所说的经验事实都是被它的概念中介了的经验。因此实际上它不是从原始的经验出发,而是从经过概念过滤了的经验出发。实证主义者所把握的事实不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中介了的事实,他们所追求的客观科学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物化社会的产物。[22]


  

  (二)社会事实做不到价值无涉


  

  法的社会实证研究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认为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结果是“社会事实”,与价值无涉,这种想法其实是一种价值无涉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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