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也即“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最早是由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的。他在其《人性论》第三卷第一部分第一节中,提到了他在讨论推理问题时的一个惊人的发现:“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有着极其重大的关系。因为这个应该或者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或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23]此即所谓“休谟问题”或“休谟法则”。
自“休谟问题”提出以来,它就一直成为实证主义法学反对自然法理论的有力武器。实证主义者认为,不能从命题“是”(事实)推导出命题“应该”(价值),我们关于事物是如何的知识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如何,事实与价值处于截然分立的两个领域。
然而,对于“是”能否能够推出“应当”,休谟本人并没有作出明确回答,对此问题的解读目前仍存有争议。[24]有人认为,“休谟问题”的直接结论仅仅是指,从纯粹的事实出发不能在逻辑上必然推出价值,“休谟问题”并没有表明事实与价值无涉。也就是说,从“休谟问题”不能必然地到达“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教条。[25]
有学者承认事实与价值的相对区分,但反对把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绝对化从而否认它们有任何逻辑关联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程仲棠教授就对休谟法则进行了证伪,证明可以从“是”中推出“应当”。他举出两个休谟法则的反例:“张三是法官,所以,张三应该依法审案”;“她是妓女,所以,她不是良家妇女”。前一个是从事实命题推出规范命题,后一个是从事实命题推出评价命题。这两个命题的共同点是:作为前提的事实命题所描述的是社会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确实,社会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社会事实从来就不是价值无涉的。这是因为,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存在一个全称的价值语境(如法官应该依法审案、军人应该服从命令、法庭上禁止说谎等),正是这个价值语境使得我们常识中的事实命题常常是涉及价值的。比如说,你是军人,那么你就应该服从命令;你在法庭上说谎,那么你就是不对的。承认社会事实有别于自然事实的特殊性,即社会事实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这是从“是”推出“应该”之所以可能的哲学根据;存在着反映社会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分析命题或语义公理,这是从“是”推出“应该”之所以可能的逻辑根据。[26]
(三)实证研究无法代替价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