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关于法的社会实证研究,存在一种只观面相而不究底里的片面化倾向。不少研究,或者只对某种现象进行基本描述,或者只对事物做出某种分类,甚至仅是计算出一些简单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很难看出它有什么深度。读了几本教科书的读者,也常感到所谓深奥的“经验”研究似乎就是抛开事物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而只对变量做一点简单的相关分析或交叉分析,从而使人产生一种“不过如此”之慨。对此,陈瑞华教授说:“现有的成果普遍将社会科学方法做庸俗化的理解,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将客观描述当成研究的目的和终点,而拒绝对经验事实进行理论提升,有人甚至明确提出‘让理论在材料中自我呈现’这样的口号。而我认为,这样的研究最多只能算作一个社会调查报告,而不能算作学术论文,因为它没有一以贯之的理论线索,没有假设,没有核心命题,没有定律化的分析,止步于经验事实的此岸而没有进入理论世界的彼岸,最多只能算作一种未完成的研究,是给别人的理论研究提供的半成品和原材料。” [34]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对英美经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即定量研究方法借鉴、运用得较多,而对欧洲理论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借鉴、运用得较少;[35]另一方面,就经验研究方法或定量研究方法而言,大多数国内文献常常照搬国外某种教科书,只简单介绍定量研究的基本操作,未能深入理解这种操作背后的逻辑思维特点,未能把握经验研究的思维方式36从而使一些人形成“数字+图表+案例=社会实证研究”这样简单的理解,并片面追求研究结果的数字化、图表化和案例化。
拉德布鲁赫说:“纯粹经验主义的一般法学是法哲学的安乐死。”[37]确实,摄像机式的立法实践的写真,流水帐式的执法或司法实践的记录,这些难以给人以“理论感”。类似的法学研究仅是肤浅的经验堆积,缺乏学术的生机。实证调查所直接获得的,属于认知、素材、材料,而不是“思想”。因此,“在否定价值法学主观化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倡导在对经验事实的客观分析之后达到另一个层次的主观化:对普遍规律和因果律的理论提升”。[38]
三、结语
本文的意旨绝不在于批判法的社会实证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相反,我们认为,法的社会实证研究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践品格、独立品格和科学品格,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和作用。然而,在当前以“实用主义”、“经验主义”为导向的法学研究氛围中,对于法的社会实证研究的局限性,也应有清醒的认识。
“少谈些主义,多解决些问题”的前提是必须要“谈主义”,完全“不谈主义”是无法做到的。解决社会性问题(包括法问题),从来离不开主义,离开主义的问题解决只能是个案的纯技术性处理。可以说,我国法学目前不是没有联系实际(尽管从整体上来看,这一点做得还很不够),而是某些时候过分联系实际了。法学研究中片面强调经世致用,追求表面上的实践创新,导致实用主义盛行,以至于失去了理论探索的勇气和能力。不是我们以前过分重视形而上研究,而是根本就缺乏学术意义上的形而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