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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困境的解决


  

  针对上述困境,必须探寻解决的路径。主要有:


  

  (一)建立一种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人权评判标准


  

  确定正确的人权评判标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评判标准,普遍主义人权观和相对主义文化观根本对立。事实上,过分强调普遍主义人权观或相对主义文化观都是有害的。把这两种观点引至极端以后,前者否认文化多样性,可能导致干涉文化主权行为的滥行;后者否认普遍人权,则可能会为那些公认的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提供辩解。确立正确的人权评判标准必须汲取普遍主义人权观和相对主义文化观的合理因素,尊重文化多样性,尊重普遍人权。尊重文化多样性与尊重普遍人权并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促进的。承认普遍人权,并不等于可以忽视文化多样性。所有体现文化多样性的历史特征、区域特征、民族特征、文化表达等等,无不与普遍人权相关,因此都是不能漠视或忽略的。例如,某一民族使用自己的母语是该民族文化表达的关键,禁止该民族使用母语就是剥夺其基本人权。{10}8承认文化多样性,非但不否认普遍人权,而且有利于保障普遍人权的实现。因此,《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指导原则”中赋予保护文化多样性以基本人权的意义。


  

  因此,正确的人权评判标准应该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基础,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遵守基本人权、考虑文化传统和社区利益、合理偏重文化权利。具体而言:


  

  1.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文化多样性是文化的本质特征。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类型文化所构成的共同体,人类文化表现出鲜明的多样性是世界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质。{11}95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中,必须首先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发展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要求不同的文化特性和谐共存,每一种文化及其特性以独立的品格与其他文化对话、共处。{12}148国际法律文件对于文化多样性原则做了规定,《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规定,“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15]。


  

  2.遵守基本人权。文化多样性与国际人权保护密切相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就明确规定,“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件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的重要意义”[16]。并且公约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首要的指导原则。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以遵守基本人权为前提,不能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借口,违背普遍的国际人权法律原则。


  

  3.广泛考虑背景。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人权审查,必须采用广泛考虑背景的方法。广泛考虑背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二是要考虑当地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实践。三是必须考虑社区的价值、利益和传统。之所以要考虑这三方面的背景,就是因为历史背景是文化多样性的历史根源,文化传统和实践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内容,社区的利益和传统体现文化多样性创造主体的价值追求。


  

  4.合理偏重文化权利。当文化权利与其他人权相冲突时,如何评判?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确立正确的人权评判标准的关键所在。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是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权利会不会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时是平等保护还是偏重保护、偏重保护采用什么方法等基本问题,学界仍无定论。我们认为,由于权利范围、内涵界限的模糊与不确定,以及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权利在特定条件下的冲突不可避免。同时由于权利性质、作用和社会意义的不同,权利在冲突时不可能得到平等保护。文化权利与其他人权相冲突亦是如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因此,当文化权利与其他人权相冲突时,要偏重保护文化权利。偏重文化权利必然会对其他人权进行限制。为确保偏重文化权利的合理性,这种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将其作为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社区、群体、个人的价值、利益和认同感。例如,日本的歌舞伎虽然限制妇女的参与,但是歌舞伎体现了大和民族的传统价值。第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具有合理的联系。第三,所造成损害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对于其他人权造成的损害必须是最少的,而且这种损害处于可接受的范围。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完善保护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根本保证。这些机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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