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

  

  1.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审查者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要通过与有关社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者等进行对话协商,根据社区的价值目标和参与者的文化认同感,来决定该项文化遗产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首先是国家层面的对话与协商。缔约国在审查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与该项遗产产生地的社区、有关参与者进行对话;特定情况下,要与违反人权的受害者对话。其次是国际层面的对话与协商。遗产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要求列入国际保护名录或国际援助的申请时,要与缔约国、专家小组对话协商,以决定该文化遗产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在认定该遗产可能违反国际人权法时,要与有关社区、该遗产的参与者及受害者进行对话协商。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以及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监督实施机构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权审查时,要与缔约国(成员国)、有关社区及参与者、受害者对话协商。


  

  2.采用“对情况作恰度评估”原则。“对情况作恰度评估”的原则因欧洲人权法院的运用而著名。它建立了一套对于国内当局国家行为进行国际司法审查的机制。根据“对情况作恰度评估”的原则,国际司法机构就某个国家的行为行使具监督性的司法权力时,必须听取该国家就当地道德风俗、公共秩序等方面的需要而作出的初步评估,必须衡量和考虑当地情况。对每个地区的情况作恰度评估的做法表明: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应该因地制宜,视各国的需要与情况而灵活实施,而不应一成不变地套用于所有国家。对于一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国际人权审查,有必要采用这一原则。


  

  3.建立动态审查机制。动态审查是要根据建立一种事后纠正措施和情势变更措施。事后纠正措施就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做出决定后,发现该遗产并不符合国际人权法,那么国家或国际组织就可以采取包括在保护名录上删除该遗产、停止国际援助等补救措施。情势变更措施就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某一符合国际人权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自身的演变而不再符合国际人权法或因人权观的变化而使得该遗产不再符合国际人权法,那么国家或国际组织就可以取消对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和复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文化权利。对于文化权利内容的确定、文化权利与其他人权冲突时的处理等问题,现有的国际法律文件都没有做出规定,而这些问题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所必须解决的。特别是普遍主义人权观和相对主义文化观的根本对立,使得这一领域的人权保护研究尤为复杂,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标准难以确立。同时,由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组织文件对于相关问题规定的笼统、甚至缺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值得欣慰的是,国际法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已经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断发展。展望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前景,我们认为,不断完善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一定会取得新的突破。


【作者简介】
郭玉军,单位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唐海清,单位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注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理论由法国学者格赫勒.瓦萨1978年创立。
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I款。
寡妇自焚殉夫是印度教古老传统。根据当时印度教的规定:男人死后,他的遗孀不允许再结婚,并且遗孀要剃光自己的头发,凄惨而无望地度过余生。这样的生活前景往往会使一个守寡的女人绝望而自焚。资料来源:http://www. news. qq. com/a/htm,2008年11月10日访问。
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第27条。
参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5条。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
据世界卫生组织对流行“女性割礼”风俗的6个非洲国家的2万8千多名妇女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女性生殖器切割导致的死胎率比正常高出1.4个百分点,剖腹产高出30%,产后阴道出血增加70%,每千名新生儿死亡增加了10到20个。世界卫生组织指出,鉴于女性生殖器切割对健康的严重影响,强行切割女性生殖器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制止。资料来源:http://www. heb. chinanews. com. cn/news/jk/,2008年11月10日访问。
歌舞伎起源于17世纪江户初期。它与能乐、狂言、木偶并称日本的四种古典戏剧形式。歌舞伎的创始人是日本关西岛根县出云大社的女祭司阿国,日本德川幕府于1629年公布禁止女人演戏的法律,以年轻貌美的男子扮演女人的角色,产生了歌舞伎中的“女形”,这种歌舞伎被称为“若众歌舞伎”。资料来源:http://www.ebook-down. net/Article/Catalog8/17. html,2008年11月10日访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对于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具体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措施包括:拟定遗产清单、制定总的政策、建立保护机构、加强遗产的宣传和教育、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等。
国家具有处理对内事务的最高权力,有权处理其领域内发生的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中,国家不仅有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人国家保护名录前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在其列人名录后进行审查。
《1978年执行委员会决定》规定了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在教科文组织的权限内审查违反人权事项的职权。
《1978年执行委员会决定》第18段规定,“干涉内政、侵占他国领土、实施殖民主义政策、种族歧视、国家压迫”,可以由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大会审查。那么,作为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附属机构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也有权审查上述行为。
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
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2条。
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8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