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脱颖而出的成功者与无可奈何的失败者并存的现象。应当承认,强势社会集团和弱势群体的分化,已是不争的事实。竞争是优胜劣汰的游戏,有胜出者,就有失败者。竞争的结果就是强势社会集团与弱势社会群体的出现与形成。然而,适者生存的社会不能无视“不适者”的生存权。竞争中胜出的成功者掌握控制着大量社会财富和其他资源,[7]获得更多的财富,追求更大的成功,已经不是生存的需要而是进一步实现他们人生价值的要求。然而,投资的技能、管理的知识、经营的能力,并不能完全否定普通劳动者的价值。利润和工资的此消彼长,资本和劳动的相互对立,不仅由来已久,而且还曾经一度撕裂过社会,导致过革命。对于政府来说,竞争社会的劳资矛盾不可能短时间消亡,故应当予以控制,即把这种对立和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同时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而作为控制和掌握社会财富和生产过程的社会强势集团,则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换言之,面对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与抗争要求,社会强势集团应当作出更多的妥协与让步。强势集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强者的妥协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当今社会,强者的妥协精神的缺乏,导致大量不和谐现象的产生。强者的妥协不仅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人性的肯定,因为人之脱离动物界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人类摒弃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三、自律是宪政的要求、和谐的保障
宪政制度说到底,是采用民主方式实行统治的阶级所创造的一种自律机制。统治阶级的自律,是实行宪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前提。整个宪政大厦都可以说是建立在统治阶级自律的意识和规则之上的。自治是自主与自律的产物,国家层次上的自治,就是主权国家的独立。对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来说,自主是目的,自律是手段,疏于自律,必将危及自主。以市场经济为其物质生活条件的资产阶级,在掌握了国家政权后认识到,如果想长久稳固地掌握政权,就必须摒弃将全部权力交给某个领袖人物放任其为所欲为的治国方式,而要求本阶级全体成员约束自己并严格遵守某些“基本规则”,防止出现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恣意妄为凌驾于整个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之上从而危害其统治的现象。这些不可逾越的“基本规则”就是宪法。宪法就是统治阶级自律的宣言书,宪政秩序就是统治阶级自律的政治成果。统治阶级的自律是宪政基础上社会和谐的条件与保障。这种自律是以统治阶级的核心集团为首,包括了整个政治统治体系所有成员的自律。统治阶级核心集团的自律为政治统治体系其他成员的自律作出榜样,提出要求,确定规则,提供模式。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同样需要所有进入政治统治体系的成员和组织能够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