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一个极端的民族主义者。我知道一个开放、谦虚和进取的学习心态对于中国的和平崛起和科学发展不可或缺,我知道中国法治和社会的进步依然任重道远,我更知道多样性和竞争对于学术进化和生物进化的意义同样重大,我也更希望有朝一日中国法学能够对世界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绝不是要让中国重新闭关锁国,妄自尊大。只是,一个国度特别是中国这样一个担负着世界历史使命的文明大国,终究要形成自己“统一”的法制和“一统”的法学。而没有法学的一统,就不会有法制的统一。我们无法想象,中国法治的成功建立乃至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可建立在一个如此分裂的法学学术根基之上。
中国法治进程的最后的也是最为艰难的一步,恰是中国法学自身的成熟和定型。过去30年的开放和学习是必要的,是这30年法学重要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当尊重并且记录这段“有志于学”的历史。但是中国法学已经到了“而立之年”。再好的学生也得毕业,而且是不是好学生最终还是毕业之后才真正看得出来。毕业之后当然也还要活到老,学到老,但是那和学生时候的学习已经完全不同。一个国家的法制和法学也是如此。这30年的开放和学习,恰恰意味着未来的lO年20年里,中国法律学人必须开始自己的创业,必须寻求建立一统的、真正名副其实的“中国法学”。一些学者已经开始了这一探索,为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中国版图或是贡献了自己的原创作品,或是重新输入了传统中国和当代实践中积累的智识资源。但是总体来说,中国法学的智识地图,仍然主要有西方法治大国的学者和作品构成。令人担忧的是,已经习惯了学习、借鉴、继受乃至抄袭的中国法律学人,是不是有决心,更主要的是,是不是有能力担负这一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令人担忧的是,中国当代法学心智图式的“固着效应”和法学知识生产的“路径依赖”,[66]会不会最终形成一种“囚徒困境”般的“均衡”“锁定”,非得再有一次外在强制的“罢黜百家”才能打破法学内部的“封建割据”。[67]也许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把问题摆出来,必须把许多敏锐的法律学人早已提出的疑问与召唤还原为真实的法学处境,让每一个中国法律学人和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同胞和友人,首先真真切切地看到,我们当下所处的是这样一个依然被世界列强主导和分割的“法学时局”!
八、认真对待自己的历史
最后,我想说说这一研究本身的意义。
这是一个注定费力而不讨好的研究。费力,不仅是数据百万,所录斑杂,整理起来着实不易。更大的艰难,是“嚼(数)字”实在比“咬(语)文”更易出错:从最初的数据采集,到进一步的核对,合并,审校,分类,编码,再到具体的分析,评论,处处都布满陷阱,处处都可能偏差。每一步偏差,都会前功尽弃。这样步步惊心,必然步步费力。
不讨好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学术上的。对于定量研究来说,“错误在所难免”实在并无半点套话。文中最容易受到质疑的,既有数据检索和校对的错误,也有分类梳理的不当。前者是绕不过的技术问题,这里只能说自己丝毫没有作伪的动机,确实是人力有限,只能留给后来者修改补正。后者更是值得大家共同探讨和推进。特别是如何增加分类以对一些特殊情况再加区分的问题,比如教科书、资料汇集、会议综述和选集编纂与翻译作品、学术专著和期刊论文就不应等量齐观,[68]再比如不同专业、主题、乃至作者身份和地域,都会有不同影响。[69]CSSCI和其他数据库没有提供这类区分选项,需要研究者另行区分和手动处理。因此标准如何建立,数据如何编码,都是进一步的问题。此外,引证研究方法、数据库选择以及定量分析的适用范围、用于评价的严格限制,[70]都应当虚心探讨。[71]
其二,是政治上的。不少朋友看到文章的第一反应,都是中肯地提醒我,不要做这样的研究。一是规劝,觉得这30年中国法学其实乏善可陈,抄袭、重复和低水平作品随处可见,实在不值得为此费神。在很多当代学人心中,这是一段必将被超越和终将被遗弃的历史,因此应当关注那些代表未来和孕育希望的研究,应当多看看国外法学界和国内外人文社科学界的经典之作,甚至不读中国书,更不读翻译作品,只读一手的外文文献。总之,摆弄这些芝麻谷子,实在是浪费时间。二是告诫,这样的研究不免人心子腹,当你是处心积虑。而且,不论被提及的和没被提及的,排名靠前的和排名靠后的,都可能如芒在背,心里不自在。更有甚者,会当作故意讨好的曲意逢迎,或是别有用心的蓄谋攻讦。由此顺藤摸瓜,还会进一步揣度,莫不是受了什么人指使、授意、蛊惑,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即使置身事外的读者也会忍不住追问居心何在,是不是变着法的“臧否人物”。总之,一旦蹚了这浑水,就免不了“诛心之论”。三是忧虑,这文中免不了的排座次,争名分,会让本已鱼龙混杂的中国法学界更加纠缠不清。有人从此钻营引证,更加排斥同行同辈;有人更加堕于求知,只读文中列为“著名”和“重要”的书目与作者,更为加剧本已严重的“权威引证”。[72]总之,就算没有人怀疑研究本身的智识真诚,但是文中结论背后的种种寓意,也免不了带来连锁影响。
这些都是善意、老成而中肯的忠告。这我知道,也由衷感激。那么,为什么还要执意做这样一个研究?是什么样的关切,支撑着我走过这段荆棘?我想,应该给读者特别是读者中的未来作者,一个交代。
首先是“为己”。自从1996年考入北大法学院,亲身感受和参与了这30年中最后10年的法学变迁,我很想自己明白明白,这其中的来龙去脉到底如何。像钱钟书先生讲的,学者鲜有不受自己周围风气影响,差别只在有正有反、有深有浅罢了。[73]这风气之渐,确如“风气”二字,既难以捉摸,又潜移默化。若浑然不觉,便不是真正的思想独立。若非用心剖辨,又何来自觉。当我们和历史一道走到此时此地,应当却很少清楚,我们是究竟为什么,又是究竟怎么样,走到的此时此地。
我们这代人,和1840年以来的每代人一样,不可能没有时时的惶恐与焦虑。这是从太公到周公,从穆公到孝公,无不具有的同样惶恐,同样焦虑。因为个人也好,家国天下也好,还有很多根本的问题,尚未解决。因为历史每进一步,走到的都是一个新的关口,而不是终点。一代代人都不得不问,解决这些根本问题,是要朝前走还是朝回走。一代代人都必须回答,当前的困难与忧患,是因为我们西化的不够彻底,还是已经走过了头。每当一项法律制定不如人意,一个案件审理有违民心,法学家和法律人不是说还欠缺精神的、制度的、理论的、方法的配套支持,因此还要进一步的法律移植与法学继受,就是说问题本身恰恰昭示了我们已经走的太远,失了根本,因此要往回走,重新从自身传统中寻求济世救民之道。说到最后,不是要改信基督教,就是要回归儒家传统,终归是要叩问灵魂。那些坚持中道的继续探索者,又哪里能置若罔闻,无动于衷。你可以不争论,但是不能不在乎。因为这就是解放与改革面对的最为艰难的问题。
正是这种惶恐与焦虑的煎熬折磨,使得我们容易和娜拉一样,把“出走”当作目标,把“别处”当作生活,却并不知道为什么“离开”,要去“哪里”。[74]但是,若是没有对前人的理解与反思,我们终究不免重复前人走过的道路;若是每代人都不愿承担这种惶恐与焦虑,而是急于摆脱历史,逃离当下,我们便永远担不起历史留给这代人的重担,活不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当下。
因此,继续前行之前,中国学术尚未完成的使命,恰在于正视历史和反思自我。中国当代学术的首要问题,是我们要扪心自问,是不是能给自己一个答案,一个能让自己心安的答案:你是怎么样和为什么变成了今天的你。这样的问题不能回答,你又如何能够回答:今天的中国是如何和因何变成了今天的中国?这样的问题不能回答,你又如何能够回答:今天的中国又该是如何和因何走向明天?正如冯象先生援引王元化先生对中国法学的告诫:“灭人之国,去人之史。如果自己先把自己的历史去掉了,那才是可怕的事。”[75]
因此“为己”之学亦是“为人”之学。反思自我的探索过程,也是给未来的学界与世人,留一个可供针砭与拷问的历史记录。孔子修《春秋》,希罗多德作《历史》,不是因为鲁国伟大,希腊文明。而是相反:伟大与文明需要以史为鉴,忘记历史只能重蹈覆辙。30年中国学术不论走过了什么,留下了什么,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比起这些问题,暂时的误解与纷扰,都太不足道了。真正让我时时不安的,是自己的学养和心力不足,最终做出的远远不及当初所想。我只能记录一份“断烂朝报”,把这段历史的大致变化和基本特点做一个初步的梳理,而把更为深入的研究和评价留给了未来。但做了终究胜于不做,而且谁知道这项研究不会是爱因斯坦的小板凳。5年、10年之后再来重做这一研究的时候,如今看似平常的结论在那时也许能激起暮鼓晨钟的回音。
说到底,之所以选择法学作为自己的毕生志业,是我始终对中国的学术事业抱有绝望中的希望——只有绝望时还不肯放弃的,才是真正的希望。因此我始终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好的学者对这段历史写就更为出色的作品。我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当事人自己都会跳出事外,心平气和地重新审视和理解从前的经历。正如苏东坡的诗中所说:“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76]真正对自己的民族国度乐观与自信者,必会坦然面对往昔。真正对当下乐观与自信者,自不会羁绊于当下。本已没落的不可救药,终将崛起的势不可挡。惟有历史,亘古长青。
虽无良史之才,愿为史家之事。权作《旧唐书》,以待“欧阳修”。
【作者简介】
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凌斌:《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读书》2009年第1期。
同上注。
比如,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王利明、常鹏翱:《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12期;齐延平、于文豪:《法治30年的回顾、反思与展望——第一届齐鲁法学论坛述评》,《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江平:《思想解放与“两个解放”》,《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还有一本专著汇集了各个学科的总结研究,参见姜明安执行编委:《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比如,罗豪才:《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三十周年——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的讲话》,《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比如,江平:《民法的回顾与展望》,《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王利明:《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和繁荣的民法学》,《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戴蒙勇:《身份的衰落——中国民商法三十年》,《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岳彩中:《中国经济法学30年发展的理论创新与贡献》,《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比如,高铭暄:《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刑事立法感言》,《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吴飞飞:《改革开放三十年刑事法治的重大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6卷第6期。
比如,陈光中:《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江伟:《更加紧密联系实际——民事诉讼法学展望》,《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赵丹:《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6卷第6期;杨会新:《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平衡——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6卷第6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代视角及其关注重点——以2007的研究为基准的介绍》;《法学家》2008年第1期;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一个时段性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比如,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
比如,张晋藩:《抚今追昔 勇往直前》,《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徐显明:《中国法理学的时代转型与精神进路》,《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刘雪斌、李拥军、丰菲:《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石茂生、张伟:《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武建敏:《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论诠释——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还可以参见,李贵连:《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百年历程(1840~1949年)》,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此外还有一些学科历史的研究也很重要,比如,康树华:《新中国犯罪学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壮大》,《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徐祥民、胡中华:《环境法学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曹鎏:《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我国公法学的发展研讨会综述》,《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比如,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邓子滨:《<法学研究>三十年: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常鹏翱:《<法学研究>三十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比如,张军:《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李孝清:《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李步云:《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周叶中、尹士国:《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回顾——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检视》,《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肖金名:《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刘仁文:《三十年来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特征》,《法学》2008年第5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
民法通则>到<
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刘俊海:《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黄勇、江山:《“国家一市场”尺度下的反垄断法三十年——迈向“自治一回应”型法》,《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谢望原、陈琴:《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制——以刑事立法为视角》,《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李蕊、丛淑萍:《中国行政法律文化30年演变与发展》,《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王敬波:《行政法关键词三十年之流变》,《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杨叶红、刘峰:《从“改革
宪法”走向“宪政
宪法”——改革开放三十年
宪法发展的回顾与思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2期;翟宁:《法治建设三十年进程中的民间法发展探究——认真对待中国乡土环境中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只有很少的学者运用了定量分析,比如,同前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同前注,常鹏翱文。
有关学术史定量研究的意义与局限,参见凌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1978~2007):一个引证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46页以下。
有关说明和研究,参见同上注,凌斌文。
本文所据的被引次数均为“排除自引”后的他引次数。有关说明,参见凌斌:《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对于具体作品和作者,读者检索的引证数字可能和笔者不同,由此会造成排名的变化。有关说明,同前注,凌斌文,第34页注。除非特别注明,本文数据的最后检索时间为2008年6月29日。
还有一法学译著,作者的译序与译作的引证都很广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引证数字上难以区分。比如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与苏力的译序。这一点影响了这一分类下收录作品的完整性。这里只能是说,被收录的作品都当之无愧,但遗漏的作品亦不应被贸然低估。
一个有益的探讨,参见,候猛:《数据如此能否真实反映法学现状——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法学》2008年第3期。
关于重构式学术史和自述式学术史的区分,参见同前注14,凌斌文,第47页。
参见,凌斌:《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7):学科断代史的定量研究》,未刊稿。
有关CSSCI数据库,数据采集标准,引证研究方法等问题,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有较为系统的探讨。参见凌斌,注15引文,第46.49页;凌斌:注16引文,第87—100页,第104~106页。此外,有关CSSCI数据库的批评,参见杨玉圣:《学术期刊与学术规范》,《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国外学者对法学引证研究的讨论,参见(美)Fred R.Shapiro,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des,73 Cal.L.Rev.1540(1985);(美)Shapiro,The Most—Cited Articles frorn The Yale Law Journal,100 Yale L.J.1449(1991);(美)Shapiro,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eles Revisited,7l Chi.一Kent L.Rev.751(1996);(美)J.M.Balkin&Sanford Levinson.How to Win Cites and Influence People,71 Chi.一Kent L.Rev.843(1996);(美)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Heavilv cited Articles in Law,71 Chi.—Kent L Rev.825,827(1996);(美)Fred R.Shapiro,The Most—Cited Legal Schohars,The Journal of LegaI Studies,Vol.29,No.1(Jan.,2000).
比如“中国知网”(www.edu.cnki.net)的“社会科学网络出版总库”,“谷歌学术”(scholar.google.com)等数据库也都提供了“引文检索”功能,并且文献的收录范围更为宽广。
译者邓正来和姬敬武先生,以及最初将该书引介回国的沈宗灵先生,想必都会把他们译介的其他著作,比如凯尔森、庞德和哈耶克的作品,看得更为重要。但是他们可能比一般的读者更能看到和理解博登海默《法理学》广泛影响的学术和社会原因。
参见(美)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这就如同太虚幻境中宝玉看到的“正册”、“副册”和“又副册”并不是“警幻情榜”的全部,见庚辰本第十七、十八回中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参见蔡义江:《<红楼梦>校注》,浙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关于时间检验的出色讨论,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3页。
周楞先生的罗马法著作实际上在学科分类上同时涵盖了其他领域,比如理论法学的法律史。只是考虑到这部作品的引证更多来自民法学界,故而仍视为民法作品。
与此有关的1980年统编教材的情况,同前注,高铭暄文,第9—10页。
国际法学界回顾30年发展时也特别强调了王先生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同前注8,杨泽伟文,第74页。
由于中国法学早期的发表形式多为教科书,而教科书往往会在多个出版社以多种考试教材的形式出版,因此本文将之作为再版或者修订处理,作为同一本著作统计和加总引证频次。
类似的结论,参见同前注,姜明安书,第45页。
如果将主要是政治学但也包含了法学内容的一些作品,比如(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和米勒和波格丹诺(编)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计算在内,源自英美法系的法理学作品数量还会更多。
应当看到,凯尔森在研究理路上更适合归为欧陆法系学者,只因《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其移居美国后的作品,并且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一定影响,故仍作英美法系作品归类。
(德)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可以列入理论法学,但因其影响主要在于中国民法学界,故而如此归类。后文将会指出法学界的一些重要作品和重要作者都具有这种“跨界”的特点,与娱乐圈的情形非常相似。
本节表中所列,为除去本10年内进入法学“30年影响排序”前50位的“经典作品”后的所余作品。以下同。
See(美)Elliot Aronson,Timothy Wilson,and Robin Akert,Social Psychology,Addisorl—Wesley Educational Publishers lnc.,1999,pp.68—79.
同前注,王利明、常鹏翱文,第59页。同前注9,武建敏文,第5页。
考察理论法学领域的全部法学主要作品。也呈现为英美法系主导的心智结构。参见何海峰:《理论法学三十年:产出与引证的分析》,未刊稿。
尤其是对诉讼法学的影响,在法学主要作品的范围内呈现出了由强到弱的急剧转折。参见焦姗:《中国诉讼法学三十年》,未刊稿。
考察民商经济法学领域的全部法学主要作品,也呈现为欧陆法系主导的心智结构。参见李洁:《中国民商经济法学三十年》,未刊稿。
参见同前注,凌斌文,第36~37页。
这里没有将经济法学包含进来,除了下文将要探讨的原因,还因为La Porta的论文作为唯一一篇经济法学的重要作品.主要是被经济法和经济学学者引证,因此易于单独区分出来。后文单独集中于行政法学而不是
宪法行政法学,也是同样道理。
参见同前注,岳彩中文。
参见同前注,童之伟文;同前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
比如,民商法学的整体特点虽然体现为明显的欧陆化特别是德国化特征,但是从民商法学内部各个分支来看,又不尽相同,比如债法就主要是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参见,前注40,李洁文。
同前注,石茂生、张伟文,第77页。
参见陈传法、李素贞、宋保仁:《“民国民法”的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差异》,《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李秀清:《20世纪前期民法新潮流与<中华民国民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同前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第9页。
同前注,武建敏文,第2页。
同前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第9页。省去了原文中的“宪政”二字。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注引文,第6页。另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
对比有关法学主导作者的早期研究:同后注,苏力书;同前注,凌斌文。
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3页;同前注,凌斌文;苏新宁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研究报告(2000—200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4~796页。
同前注,姜明安书,汇集了各学科的主要作者和作品。
数据最后检索时间为2008年11月2日。
括号中数字均为1998至2007年10月引证总数,下同。
虽然台湾学者的法学教育背景与大陆学者非常不同,但是以文革期间为界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大陆学者对台湾学者的重视与继受,正是受到文革前后政治形势变化的巨大影响。故而本文对两岸四地的中国学者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加以区分。
张文显教授在文革后期已开始法学本科学习。由于这种情况很少,这里仍归入“新三届”之列。下同。
由于前述原因,很多翻译作品中作者译著的引证难以区分出来。这里所列的引证数字只能是一个大致的参考。下文关于原创作者和国外作者的引证计算也有同样的问题。
由于从众多引证数据中区分期刊论文,工作尤为浩繁,这里的引证数字与排序并不精确,只是仅供参考。本文与候猛依据不同数据和方法所得的“论文作者”名单基本相符。参见前注,候猛文,注。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7卷第1期(244);《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243)。
科斯(3220)和哈耶克(3209)的引证数量也很高,但两人并非职业的法律学者,并且其作品被引范围也主要不是法学,因此并未列入这一名单。其他法学以外的学者,比如卢梭(1845)、孟德斯鸠(1753),尽管对法学的影响较大,也因为同一原则而未被列入。
这与我此前所做的同类研究得出的结论大致相符。参见同前注,凌斌文。
see,Elliot Arovam,Timothy Wilson,and.RobirI Akert,note 37 above,p.70;徐亚文:“路径依赖与观念成长——对当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一种浅见”,《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如果读者感受到了这句话中这些加了引号的源自认知心理学、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和中国古代思想的不同概念之不易整合,就不难理解,那些源自世界各国的不同法域和不同学者的法律理论要形成一统的中国法学,又何其之难。
参见同前注,苏力书,第46~49页。
我曾经在小样本的情况下做过这类区分和统计分析。参见同前注,凌斌文。
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文献,还可以参考,比如,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冯象:《读“注”》,《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08年11月16日;张彦:《用引证分析作为评价指标须慎之又慎》,《社会科学报》2006年11月16日第5版;朱大明:《基于引证的科研人员学术影响力评价方法讨论》,《科技管理研》2008年第11期。
冯象、陈兴良、苏力、龚韧刃、童之伟、张守文、陈瑞华、梁根林、沈岿、甘超英、傅郁林、刘燕、邓峰、葛云松、张冰等师友在文本的写作过程都就上述问题提出了的坦诚批评和宝贵建议。此外李洁、马煜、焦姗、严实、易军、党星的出色的研究助理也推进了这一研究。
同前注16,凌斌文,第104页。
钱钟书:《七缀集》(修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鲁迅:《娜拉走后怎样》,《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同前注,冯象文,第21页。
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苏轼诗集合注》(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