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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律,是《修正案(草案)》的又一亮点,它弥补了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18]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法院解释》)相比,[19]不仅在本体制度安排上更为科学,而且在程序构建上更加完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修正案(草案)》第53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提前到侦查和起诉阶段。《修正案(草案)》第53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的好处不仅在于及时纠正非法取证行为,而且在于尽可能阻断非法获取的证据同审判人员之间的联系。


  

  第三,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和处理三个方面。《修正案(草案)》第55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3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57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上的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模式、确立了区别和独立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第四,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修正案(草案)》第56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实践中让侦查部门就取证过程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的做法,客观上也符合被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证不能的现实,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施行至关重要。


  

  上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规定,使静态的规则与动态的程序紧密结合,必将对遏制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充分保障人权发挥重大作用。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毕竟是一个舶来品,如何真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其功能和价值,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


  

  问题1对刑讯逼供的表现方式能否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建议:笔者注意到,在被告人供述的排除问题上,同《法院解释》第61条相比,《修正案(草案)》中没有将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作为排除的范围。笔者对此也是赞同的,因为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并没有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些情况下,被告人仍有意志选择的余地,而且从实践来看,很难将这些方法同正当的讯问技巧或者策略区分开来,在这个问题上收紧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另一个方面,对于刑讯逼供的范围就应当放开一些,不应仅仅限于字面上的理解。笔者认为凡是一切足以给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使其失去意思表达自由,而不得不进行供述的方法,都应当属于刑讯逼供。为避免在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狭义理解,即仅仅将其理解成肉刑,而置其它严重违法手段于不顾,笔者建议在法律中对刑讯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参考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20]具体方案是:在《修正案(草案)》第53条第1款后增加一款:“前款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下列方法:(一)使人身体产生剧烈疼痛的肉刑;(二)使人疲劳、饥渴的变相肉刑;(三)使人意志力和判断力丧失的服用药物和催眠术;(四)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方法。”


  

  问题2“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


  

  建议:笔者认为,如果承认保障人权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正当性基础,那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便只有一个,那就是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住宅权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性权利。因此,对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排除,以采用下述规定为宜:“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方法进行的搜查、扣押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以及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监听、采样、电讯截留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样的规定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规定更为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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