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非法证据排除应否有独立的裁决程序?
建议:依据《修正案(草案)》第57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属于应当排除的依据第53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只是解决了处理的结果问题,而没有解决处理的程序问题。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是同案件的实体判决文书一起来写,还是单独就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一个裁决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后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阻断应当排除的证据对案件实体裁判的影响,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为此,笔者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57条中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应当依法作出排除该证据的裁定”。
问题4如何理解“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
建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强调的是申请人应当有一定的理由让法庭相信其所提出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能够成为一项法庭必须关注和进行调查的争议,而不是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的规定。有关该问题的证明责任的规定在《修正案(草案)》第56条和第57条,已经非常明确,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为了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对此问题发生重大的理解上的偏差,笔者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55条第2款修改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且有权提供证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
六、关于证人制度
证人制度的完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点。《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有重大突破:
第一,明确规定了证人(包括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修正案(草案)》第186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三款规定。第1款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确立了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根据《修正案(草案)》第187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三,设立了有限的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根据《修正案(草案)》第187条规定,作为强制作证制度的例外,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第四,对特定案件增设了证人保护措施。根据《修正案(草案)》第61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21]同时还赋予了证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申请权,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第五,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根据《修正案(草案)》第62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还在第2款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上述各项规定,充分体现了证人作证的国家义务观,[22]解除了证人作证的压力和后顾之忧,保障了证人作证的经济利益。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率过低的现象必将发挥重大作用。有利于提高法庭审理中质证的质量和效果,有利于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有利于保障对抗式庭审方式的有效运转。但是,从更为严谨的角度看,可能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问题1证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其庭前书面证言[23]的证据能力应否受到影响?
建议:笔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第186条中,仅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程序后果则没有涉及。笔者对这一做法不敢苟同,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那么具有这些情形的证人出庭作证,就是法律设定的其证言证据能力的条件,一旦不出庭作证,其庭前书面证言就没有证据能力,因而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实《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定的限定,[24]而今修订刑事诉讼法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前进,而不宜倒退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很复杂,有证人自身不愿出庭的原因,亦有司法机关不想让其出庭的原因。前文提到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作证补偿制度,都只能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而无法解决司法机关不想让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司法机关不想让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必须从证据能力的规定人手。答案是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者鉴定人拒不出庭发表鉴定意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或者该鉴定人的书面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