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日益融入WTO体制,中国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此,在经济处在由传统农、工业经济向现代知识经济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中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时期国家发展目标。2004年8月,由时任副总理吴仪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全面提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05年1月,中国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共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等33个部门参与,数百位专家就立法、执法,商标、专利、版权等20个专题展开对策性研究。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近五年的阶段目标以及到2020年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努力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向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建立的新标准靠拢,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此外,国家版权局修订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海关总署制定颁布了关于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加入WTO,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经过修改完善已经与TRIPS协议一致。加入WTO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再次进行修改完善。这些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法律实施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比如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就是为了解决法律实施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如权属关系、专利质量、执法水平等;另一方面,也与WTO规则的适用于理解相关,典型的事例是2010年《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基本上是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的回应。
加入WTO之后,中国仍保留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模式[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之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呈现强化的趋势。自2006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都颁布《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作为一年度内各项知识产权事业开展的指南。2008年《专利法》修改时,执法力度的加强也成为一个重要内容。根据历年来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入WTO后各类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对象一直呈急剧增长态势[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