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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

  

  在实施对外资银行“引进来”战略中,中国采取了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政策,早期通过引进外资银行带动了外资的流入,后期通过引进外资银行,促进了银行业竞争,同时改善了金融服务,推动了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从允许设立代表机构到允许设立营业机构,从开放外汇业务到开放人民币业务,从开放外商投资企业客户到开放国内客户,在整个开放的过程中,中国不但有效控制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引进了先进的金融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适应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发展需要,实现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平稳有序发展。


  

  入世后,中国资本市场运行基本平稳。中国在积极履行承诺过程中,使外国证券机构、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等开始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在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方面进步显著。2003年10月,中国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到2007年底,已完成或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应改革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票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2005年10月,中国系统修订了《证券法》,保留了分业经营的既有格局,并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从而为稳步推行综合性经营,为将来搞期货、期权交易留下了伏笔。由于1998年《证券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经济条件下促成的,所以防范风险成了该法的主旨,继而导致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较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缺乏具体实施规定。修改后的《证券法》,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改变了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完善了证券公司行业风险机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细化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完善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责任以及证券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投资者信心。2009年10月,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运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获得新的进展。2010年4月,沪深300指数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应该说,推出股指期货,引入做空机制,有利于构建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机制,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在3年过渡期结束后如期开放,中国政府在保险企业形式、开放地域以及业务范围方面全面履行了承诺。为适应保险业的快速发展,2009年2月28日,中国全面修订了《保险法》。新《保险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较薄弱,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欠合理等问题,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新《保险法》适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成为2009年金融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标杆。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与新《保险法》同日施行。该规定细化了新《保险法》的原则性规定,提高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了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程序,对保险经营规则作出了诸多强制性规定,以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修订的配套规章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这些规章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适当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的力度,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以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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