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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规范性

论宪法的规范性


杨陈


【摘要】自2001年《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出版以来,规范宪法学的学说与主张日益受到了公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有益的对话与争论。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解释;宪法标准;标准体系;实证主义;法律标准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自2001年《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出版以来,规范宪法学的学说与主张日益受到了公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有益的对话与争论。这些对话与争论一方面来自于韩大元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所倡导的宪法解释学①,(① 宪法解释学的基本著作与论文有: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范进学:《宪法解释主体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认真对待宪法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等等;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与限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等等。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互动与对话见: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4期;郑磊:《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等等。)在这一方面,两类学说之间相似之点远远多于分歧之处,即便是明确的对规范宪法学提出质疑的范进学教授,其观点也不过是认为,规范宪法学由于其过于孤高之品格,很容易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而真正的宪法解释学必须以法官为中心展开,方能有裨于法治建设之时代任务[1]。从整个学科分化的趋势来看,这样的争论只不过是家族内部的争论,尽管当事人会觉得自身之学说与对方有重大之不同,但却被一些研究者一无例外地归入同一流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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