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或量刑指南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多年的实践探索与实证分析。但在探索量刑规范化的道路上,我们可以通过对量刑建议制度本身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合适的机制与程序,制定检察机关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量刑建议模式,达到既表达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又不干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二、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何谓量刑建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量刑建议的观点有:(1)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意见。[3](2)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办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4](3)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具体案件的刑罚适用提出公诉方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5]从字面上来看,量刑建议确实是一种“建议”,是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意见、要求。同时,量刑建议是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它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活动。因此,综合上述观点,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作出明文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认为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活动的观点似乎与实践是一致的。但是,在对其他国家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的实践概况进行了解,以及对量刑建议‘权”的性质进行深入辨析后,我们认为,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就被告人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司法请求。刑事诉讼最大的独特性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取代被害人充当诉讼的控方,被害人的大部分权利由检察机关来行使。控方的特定性并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独占性。
量刑建议权中的“权”竟是权力还是权利?如果把‘量刑建议权”中的“权”看成是权力,由于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被告方不是国家机关,主体不适格当然是不能享有国家权力的。因此,此时量刑建议权专属于检察机关。但是,强制力和决定力是权力的最主要特征。由于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至多只有参考作用;量刑建议权对审判的结果不具有决定力和强制力,不符合权力具有使相对方强制服从的特征,因而,不能把量刑建议权归入“权力”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