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
在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研究的诸多著述中,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其对法院量刑监督的一个环节。[9]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是这样推理其结论的: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10]公诉活动由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公诉变更、出庭支持公诉、未生效判决的抗诉(刑事上讼)组成,总体上看属于混合型监督。公诉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监督性质,公诉权也就当之无愧地成为一种监督权。[11]检察机关以量刑监督的角色提起量刑建议,这就造成了遇有检法争议的案件,无法协调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官的求刑权之间的关系的情况。此时,法官如服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扭曲了自身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如果不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不免尴尬,法院的判决也有可能遭到检察机关的抗诉,结局是法官处于‘两难境地”。
人民检察院被宪法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认为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详细查验,以发现犯罪并进而使犯罪受到追诉的刑事诉讼活动。检察权是实施这种职能的所有权力的总称。而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特定国家机关执行法律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察看,并进而督促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活动。法律监督权,则是履行这类职能的所有权力的总称。[12]具体地说,检察和法律监督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检察院履行两种职能和权力的具体目的不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使犯罪被及时发现并能够受到应有的追诉、惩罚,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法所承担的任务得到完成。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活动,确保特定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尽快得到纠正,从而最终达到保障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
第二,人民检察院履行两种职能和权力所针对对象的范围不同。从有关‘检察,‘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看,人民检察院依法‘检察”的范围限于认为可能是犯罪的行为,同时,对于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则进行追诉,而认为属于违法的行为,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这也就是说,检察职能和检察权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只限于刑事诉讼范畴。而“法律监督’针对的是法定机关的诉讼活动或者非诉讼活动是否违法的行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而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不限于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还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和监狱等法定机关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