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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罚裁量权的抑与扬

  

  其次,启动量刑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限。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的程序保障。设计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通过量刑程序促进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案件最终的刑罚决定。对量刑程序的设计有学者大力提倡美国式的定罪和量刑相分离的独立程序设计。[18]我们认为对所有刑事案件千篇一律地适用单独的量刑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定罪量刑程序分离首先是陪审团非专业法官审判案件的产物,定罪和量刑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不能让量刑证据进入定罪阶段混淆陪审员视听影响定罪,所以陪审团审理程序必须定罪量刑分开;而在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大陆法系很少实行定罪量刑分离。由于我国由职业法官审理案件,定罪量刑适用的是同一套证据规则,所以缺乏量刑分离程序的结构性需求;同时如果所有的案件均实行定罪量刑分离程序,则多数一次完成的庭审还要在定罪后第二次开庭,审判资源不允许,对于许多认罪案件来讲也没有必要多开一次庭。对于作无罪答辩的少量重大案件,可以进行量刑程序分离的尝试,是否可行也应谨慎回答;目前更可行的是在庭审质证和辩论中分阶段的对定罪和量刑分别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这样和当前刑事审判环境切合比较自然。


  

  庭审调查中,各当事方当按照控辩式庭审方式和交叉询问的质证方法对量刑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质证。辩论时双方先发表定罪意见,再发表量刑意见。量刑程序需要多方参与,具体应有如下举措。第一,侦查机关注意收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证据,为法庭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夯实基础。如累犯、前科、坦白、自首、立功的证据;伤势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一并委托并解决,以免审理过程中再次鉴定,拖长审限。第二,公诉人负责庭审中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时专门加入公诉方对量刑的意见;公诉机关逐步变更起诉书的格式,突出起诉书量刑部分。第三,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把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信息公布于律师内部局域网络上,指导辩护人收集被告人量刑证据,形成社区调查报告,并在庭审中参加量刑程序。第四,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独任庭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运用庭审指挥权,逐步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认罪案件中,主要围绕量刑证据展开庭审调查和辩论。


  

  最后,量刑理由实现评议公开和判决文书公开。“所谓判决的合理化说明,就是法官要为司法程序的最终论断——判决提出一个恰当的理由并给予论证”。[19]量刑理由公开可以避免量对‘暗箱操作”,避免判糊涂案、人情案,同时可以训练法官说理意识和心证能力。由院专门设计的法官量刑评议表格中,法官可以将基准刑、浮动刑和自由心证的理由、浮动刑期均填写在表格上,既方便对量刑情节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又可让读者对法官心证过程一目了然,并且方便法官在判决文书中罗列量刑情节进行量刑理由的阐述。在判决文书中法官把经过质证的量刑证据、经过考虑的量刑情节和经过辩论的量刑意见予以表述,增强刑事判决文书的说理能力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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