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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

魏振瀛


【摘要】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
【关键词】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
【全文】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和颁布以后,我国民法学者的著作中,有“侵权请求权”概念,也有“侵权责任请求权”概念,[1]二者的内涵并无区别。《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概念与该条规定相吻合。德国民法上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法上的问题。本文的目的是论证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根据及其法律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与德国式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区别,突出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方式,返还财产(返还原物)是八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方式之一。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既不同于德国式民法上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不同于德国式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民法立法模式与德国式民法立法模式相区别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论较多,难度较大的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与实务结合上进一步研究。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是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借鉴与变革,二者密切关联,又有区别,用比较方法研究便于讲清问题。


  

  一、返还财产责任的含义及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与《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解读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其中之一是返还财产。1985年起草《民法通则》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果,《民法通则》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题目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是指物权。这一节题目用语不准确,这是在起草《民法通则》时使用物权概念的条件尚未成熟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民法通则》中有返还财产概念,没有返还原物概念,与《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概念有关。


  

  《民法通则》第六章专章规定民事责任。该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第四节是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不履行不当得利(第92条)义务和无因管理(第93条)义务的,均适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四节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也适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四节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返还财产责任适用范围较广。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题目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对本条规定的“财产”应理解为有体物,对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应当理解为返还原物,也就是说侵权责任中的返还财产实际是指返还原物,因为如果不是指原物,对不能返还财产的就谈不上“折价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题目是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其中第15条规定了八种主要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完全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中之一是返还财产,对此应当如何理解,首先有必要明确财产的含义。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学理上通常讲的财产是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2]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3]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显然不应理解为广义的财产。民法上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这样才能避免混淆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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