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绝对权请求权是随着绝对权类型的丰富而不断发展的,新的绝对权有个“长成”过程,绝对权请求权难以保护正在长成过程中的绝对权益。采取“侵权统一救济模式”,就有了兜底条款,可以避免采取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民事权益的局限性。[55]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集中规定侵害各种绝对权的责任,制定侵权责任法,将来成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便于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丰富侵权法的内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
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规定为侵权责任方式,就不必在物权法、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中重复规定这些相同的请求权方式,可以简化立法,便于司法。
第四,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
在德国司法实务中,早已将物权法中的侵害除去请求权与不作为请求权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其适用条件与物权请求权适用条件相同,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56]这说明德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在物权法中规定侵害除去请求权与不作为请求权,司法上又适用于侵权行为法,而按照德国民法理论与立法,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侵害除去请求权与不作为请求权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就使物权请求权中的侵害除去请求权与不作为请求权变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这样就模糊了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对权利人来说就是侵权责任请求权),并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既不是物权法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债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就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
三、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一)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都是保护物权的方法,由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从权利人的角度观察和处理问题,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是从责任人的角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它们的构成要件虽有密切联系,但不相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①主张请求权人(原告)对某物的所有权;②请求权相对人(被告)对该物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占有;③占有缺少合法的原因。[57]
怎样理解“占有缺少合法的原因”?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第767条前段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内涵实际相同,不同的是前者明文规定“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容易理解。“所谓侵夺,乃系违反所有人之意思,而取得其物之意思,故强盗、抢夺、盗窃或侵占均属之。此仅是无权占有之例示,不过其系以不法之手段取得占有而已,其系无权占有则无二致。”[58]“无权占有常见的案例,诸如越界建筑,占住他人空屋,租赁或使用借贷终了后继续使用租赁物或借用物,土地所有人领得被征收土地的地价补偿后仍继续耕种。”[59]上述规定与学者的解释可以说是对“占有缺少合法的原因”的注解。
笔者认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于,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无权占有人违反不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这一条。
我在《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一文中讲过,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人对物权人来说是义务人,其义务是不作为,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人,违反了不作为义务,就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责任,其性质可认定为侵权责任。[60]现在看来这段话的文字表述有缺陷,说“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人,违反了不作为义务,就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责任,其性质可认定为侵权责任”,容易被误解为一切无权占有无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侵权。应当将这段话改为“无权占有他人之物,违反不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责任,其性质是侵权责任”。这样表述就将无权占有分为违反不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和未违反不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两类,这样的分类源于德国式民法上无权占有的概念及其含义。
德国式民法上的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在有权占有,占有人得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反之,在无权占有,倘遇本权之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无权占有的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61]据此,不仅抢劫他人的物是无权占有,拾得遗失物也属于无权占有。[62]有学者还指出,“拾得人须负保管义务,此于法律虽无明文,但因拾得人处于无因管理地位,是自应负此项义务。”[63]拾得遗失物的人可能具有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及时将拾得物交给所有人,不计费用,不要报酬。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没有权源,当所有人请求返还其物时,拾得人有返还义务,因此,具有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人占有遗失物,也属于无权占有。按照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思路,对于具有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的人占有遗失物,显然不能认定为侵权。因此,不应当将无权占有都归之为侵权行为,而应当根据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的原理,区别对待。
为以下阐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需要谈谈返还原物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的关系。在侵权行为之债法上,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都属于损害赔偿之债的具体内容。《侵权责任法》将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规定为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返还原物不涉及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责任只是将原物返还给权利人,不会给侵权人增加负担,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问无权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损失是用侵权人的财产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一般以侵权人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后果是损害赔偿,有其特定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行为之债法上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就不会完全相同。不同性质的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从法律整体上看,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从民法上说,不同类型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所反映的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例如,造成了财产损失和存在危险状态的性质不同,责任方式就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同。[64]这样可能发生一个案子同时出现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责任请求权,二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两种民事责任聚合,这对原告不会增加负担。
(二)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是处理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与无权占有的关系。以下对无权占有他人的物分三种类型,分别阐述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1.基于行为人自身行为形成的无权占有他人的物与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按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思路,所有人对无权占有其所有物的,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问无权占有物取得的方式如何,如抢劫、盗窃、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占有、误认他人的物为自己的物而占有等,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这是从权利观念出发,从权利人的角度处理无权占有的方法。按照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思路,基于行为人自身行为形成的无权占有,违反不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的,不问占有物取得的方式,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构成侵权,所有人有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责任关系)出发,从权利人与责任人双方的角度处理无权占有的方法。这两种处理无权占有的方法都有其理论根据,上文已经阐明。
对基于行为人自身行为形成的无权占有他人的物,无论按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思路,还是按照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思路,都区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这里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即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规定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原物返还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无占有权利之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间之法律关系,往往有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或者债务不履行所生之关系并存者,它们之间发生竞合。王泽鉴教授“原则上赞同请求权竞合说,并认为法律为‘保护’善意占有人,或‘制裁’恶意占有人而设有特别规定时,应依其规范目的,排除一般规定的适用”。[65]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可以参考王泽鉴教授的观点。[66]但是,根据我国大陆民法规定,应将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解释为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不直接涉及赔偿损失责任,因此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与返还占有物请求权会发生竞合。这种竞合的主要意义在于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不受关于返还占有物请求权一年的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的限制,除斥期间届满后,所有人有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