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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三)比较分析


  

  以上分三种无权占有类型,分别阐述了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其中第三种法律适用问题中出现了“返还第三人转移物请求权”概念。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思路看,本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保护所有权的简单易行的好方法,为什么弃而不用,这样处理无权占有岂非增加麻烦,理由何在?仅从这一点来看,不无道理,若从我国民法的大局看,这样处理无权占有是大局中的小问题,是一般和例外的问题。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两条路上的车,走的不是一个道,因此,我国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与德国式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就有所不同。


  

  所谓大局是指我国民法采债务与责任分离体例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从法学理论上看,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法学发展的结果,权利、义务与责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规范结构是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结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义务与责任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民法也不例外。债务与责任的性质不同,不应混淆。因此,上述处理无权占有的方法,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思路看,思路不通畅,但从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的思路看则是通畅的。


  

  德国民法采取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不重视义务(债务)与责任的区别,有其理论根据与逻辑性。我国民法需要借鉴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与立法技术,由于两国的民事立法模式不同,加上德国民法依据的请求权理论有其缺陷,就难以照搬,需要变革。请求权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立法模式远比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重要,如果因为民事立法模式而发生请求权问题上的缺陷,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应照搬德国式请求权体系而否定我国的民事立法模式。


  

  前面讲的我国民法采取债务与责任分离体例与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越性,也是我国民事立法模式的优越性。立法模式主要是立法技术问题,也涉及价值判断问题,例如民法究竟是裁判规范,还是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双重功能的问题,主要是价值判断问题。各国的民事立法模式有所不同,难以用同一个标准评价其高低优劣,重要的是应当根据一国的国情,看其法律规定与适用的效果如何,笔者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待我国民事立法模式的优越性的。是否应当坚持我国的民事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笔者持肯定态度。在坚持我国民事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请求权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我的上述意见是抛砖引玉。


  

  四、结论


  

  1.《民法通则》规定的“返还财产”适用范围较广,《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


  

  2.德国式民法上的责任有义务、担保、强制三层意思,不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德国民法是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我国民法采取法律责任后果说,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将债务与责任分离,这是《民法通则》创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理论根据,也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


  

  3.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


  

  4.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是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组成部分。变革德国式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使其纳入侵权责任请求权,使《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贯彻到底,是构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需要。


  

  5.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是我国民事立法模式的产物,我国民事立法模式是没有先例的,在这种模式下同时借鉴与变革德国式请求权有一定困难,正如德国的物权请求权有个完善的过程一样,我国的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也有个完善的过程。


【作者简介】
魏振瀛,河北省威县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成功者研究会高级顾问。
【注释】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322;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60;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57;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页49。
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页233。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四版,页9。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128。
参见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页107;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121;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80;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页675。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63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132。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106-107。
王泽鉴,见前注,页51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991年版,页583-584注104。
王泽鉴,见前注,页544。
《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63。
本段和前段中的资料参见《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60;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72-78;(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38-240;(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均、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18-219。(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前言,页2。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651。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16。
参见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页114-115。
同上注,页118-120;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32。
参见苑书涛:《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页27-36。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页407。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200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开创性。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40。
参见(苏)B.N.格里巴诺夫、C.M.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册),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页488;(苏)B.T.斯米尔诺夫等著:《苏联民法》(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39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编辑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民法通则讲座》,北京市文化局出版处京文出版字第86-033号,1986年9月印刷,页250-254。
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68-16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22-12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7。
参见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对中国内地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载苏永钦:
《民事立法与公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71注86。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86。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页400-415;张骐:“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卓泽渊主编:《法理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269-27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75。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许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50。
参见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法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法学家》2009年第1期,页26-27。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页362-363;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172。
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编译馆1979年版,页31。
魏振瀛,见前注,页16-17。
转引自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页73。
同上注,页74-75。
救济权请求权的实质是权利人请求权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原权利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的论述,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页389、396-397。
迪特尔·施瓦布,见前注,页139。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27。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页12。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页61。
卡尔·拉伦茨,见前注,页256。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见前注,页652。
参见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页41注。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93-194。
参见(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克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35-136。
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页29。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转引自王洪亮、张双根、田土永主编:《中徳私法研究》(2006年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208、211。
金可可,见前注,页29。
迪特尔·施瓦布,见前注,页254。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21条第1款,第2122条。这是该法典规定的多种“其他赔偿形式”中的两种。
关于损害赔偿的举例,见前注,页8。
鲍尔、施蒂尔纳,见前注,页185、196。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29。
同上注,页141。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10。
鲍尔、施蒂尔纳,见前注,页185。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349-350。
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31-133。
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0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992年版,页150-151。
王泽鉴,见前注,页122。
魏振瀛,见前注,页400。
王泽鉴,见前注,页42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992年版,页488-489。
郑玉波,见前注,页374;王泽鉴,见前注,页42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湾1991年版,页489。
谢在全,见前注,页281。
参见魏振瀛:“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页27-37。
王泽鉴,见前注,页531-532。
我国学者通说将《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释为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而不一律将之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参见崔建远:《物权法
(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124-128。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09。
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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