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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角下信访制度的功能

  

  结语:动态中发展的宪政与信访


  

  “在行政法上,更应强调的还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建立健全了现代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并注重各个阶段的程序设计,使监督制约形成一种科学而法定的机制,才能确保政通人和,令行禁止,提高效率同时又注重公正、正义。”[13]随着积极行政、给付行政和社会国家理论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必然授予行政机关更为广泛的行政裁量权,因而传统的“依法律行政”理论在实践中已被证明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传统的法律救济机制也会面临着困境,这使得信访制度的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不能否认信访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但也不能容忍其必要功能的丧失。信访制度的功能发挥应明确其在宪政框架下的地位,本着不越位和不缺位的原则,重新审视其未来的功能担当。路还很漫长,眼下信访还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救济功能。然而我们要铭记的是,当法律救济机制被信访取代的时候,当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去寻求信访渠道的解决,只能证明法治的尚不昌盛和宪政路途的遥远,并会进一步地陷入恶性循环。信访制度民主监督和政民沟通功能的回归,应当遵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宪政的大系统下通过法制和民主的完善、公民意识的培育、权力的自我限制来实现,这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宪政建设的列车上,你我都是乘客,而非旁观者。


【作者简介】
史全增,河北魏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查志刚,河北邯郸人,邯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注释】李光敏.内地传统信访制度现尴尬:党管信访成新潮【EB/OL】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fhzk/detail_2011_07/22/7866010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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