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聂立泽,单位为中山大学。
【注释】参见聂立泽:《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单位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新论》,载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笔者一直认为:《
刑法》的规定与
刑法理论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并伴随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丰富完善。勿庸置疑,共同犯罪的构成形态不会也不应当一成不变。从主观方面来说,其构成形态从古至今应该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混合共同犯罪。至于单位与个人构成的混合型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主体是混合的以外,同时,必然涉及到更为复杂、深层的单位中“责任人员”的主观心态与单位外自然人主观心态的混合问题。此外,笔者认为,这种新型共同犯罪中所展示出来的混合罪过,才是实实在在的混合罪过。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 - 298页。
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
参见《单位犯罪研究》课题组:《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情况报告》,载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谷福生、刘建国主编:《公安机关管辖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页;也有指出,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类似本罪,罪名相同、行为相同,犯罪结果不同,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有不同的情况,属于
刑法中的新问题。还应随着立法对罪过形态规定的完善,实践经验的总结,逐步加以规范。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另见孙国祥魏昌东:《经济
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365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5页;另见周道鸾、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54页。
贾济东:《渎职罪构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贾济东:《渎职罪构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
该案基本案情:1982年1月10日,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厂动物园车队23岁的女司机姚锦云,驾驶一辆华沙牌出租车闯人天安门广场。绕广场一周后,她加大油门,沿广场西侧冲向金水桥,致使在场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 - 214页。
笔者认为,德国对于过失醉酒并过失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的规定,在目前我国《
刑法》中尚未予以犯罪化,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属于实害犯,要否把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由实害犯截短为危险犯,需要进一步探讨。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 194页。
陈朴生:《
刑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6页。
熊赞研:《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透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陆诗忠:《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11期。
笔者认为抢劫罪属于复合的结果加重犯,其构造模式=想象竞合犯+结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基本犯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而结合犯则指的是基本犯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模式问题,笔者另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