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间金融立法的焦虑与希望

  

  显然,制定一部分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是存在立法空间的。实际上,从我国的法律框架来看,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门槛其实不高,而且中小企业促进法还鼓励中小企业融资。当然,问题在于银行监管部门在审批中,可能有更高的要求。从中央政府的政策与行政法规层面来看,《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三十六条),对此问题是有涉及的,而且持有鼓励态度。而从地方实践来看,也同样是在积极展开。正是在吴英案发生的浙江,省政府出台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态度开明,就是为了引导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方面,试图逐步构筑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当然,民间也在努力。在此背景之下,银监会曾表示推进《民间借贷条例》的立法。[13]《放贷人条例》也一度风生水起。[14]


  

  但为什么这些统一的立法始终是只闻脚步声,不见人下楼?这是因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是真实的。


  

  首先,开放了民间金融,真的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吗?答案恐怕未必笃定。日本和美国都有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实际上都很难。而中国的情况尤其复杂。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利益空间,那么,既然银行是逐利的,为什么银行不给中小企业贷款,而坐视这一块利益被民间高利贷侵吞?原因很简单,就是风险问题。一是怕中小企业经营不善,还不上贷款;二是怕即便中小企业挣了大钱,也未必会还银行贷款。如果可能,谁愿意还银行钱?尤其是第二种。不少所谓中小企业,大多是一些家庭作坊,或者是家庭“企业”,没什么固定资产,但还可能是“有限公司”。如果能够贷一笔较大的款子,还不如直接卷款跑路,或者恶意破产。骗银行的钱,比搞生产挣钱快。但民间高利贷,基本上能够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一般知根知底,不怕跑路,即便跑了也不怕。收高利贷的人可能会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高利贷盛行的一个原因。“白色”的银行解决不了这种民间融资问题,只能靠“黑色”或者“灰色”的民间借贷来解决。所以,即便放宽了民间金融,民间资本成了“银行”,它也同样很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只要是银行,就不会乐意给这种可抵押固定资产很少的名为中小企业,实际上不过是家庭作坊的“企业”发放贷款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