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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立法的焦虑与希望

  

  其次是监管难。开放民间金融之后,肯定会形成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那么,民间借贷(类似吴英案中的民间借贷)中如何监管使其不破坏金融秩序,不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如何监管卷款潜逃,如何监管恶意破产?金融在现代社会太重要了。近二十年以来,哪个地方的经济危机不是从金融开始的?为什么08年金融危机搞得西方金融业焦头烂额,而中国银行却逆势上扬,不就是因为“封闭落后”吗?全国加一起可能以数十万亿为单位的民间资本,如果监管不善,不说这些民间资本以小搏大的杠杆效应了,仅仅这十数万亿的民间资本洪流本身,监管不善就能够冲垮全世界的金融市场。更何况,金融业涉及到大量的商业交易、客户个人信息以及财务信息,1万笔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也许还不算太严重,但如果一个亿的交易信息与个人信息,就足以值得政府监管和严密保护了。这就是所谓量变与质变的不同。规模效应足以影响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所以,在无万全之策的情况下,当然不敢轻易开启民间金融大门。


  

  第三是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让民间资本是成立银行还是其他类型的金融公司?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经营项目大约有14种,其中开放给民间借贷或者金融公司多少种合适?还有,国有商业银行是否会乐意?作为垄断行业,国有商业银行坐享巨大的利息差,它们能坐视自己的地盘被鲸吞?如果不成立银行的话,实际上现在的典当行、贷款公司,不意味着民间金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放了吗?


  

  最后,可能是最重要的,但却被许多人忽略的就是诚信体系的建设。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恶意破产的人,东山再起很容易。哪怕是个骗子,过几年也被人忘了。所以,诚信体系跟不上,民间借贷恐怕即便有了立法,也难以解决所有问题,甚至引发新的问题。在民间金融开放之前,民间融资的诚信的保障是靠乡里乡亲的知根知底,以及收高利贷者的非法手段。而一旦开放民间金融,成立“银行”,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民资银行也同样不敢轻易放贷。


  

  因此,民间金融立法的关键不在立法,而在“民间金融”本身。在金融业高度发达,新的金融行为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已经高度技术和专业,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已有很大不同。如果不将中国的民间金融问题本身调查清楚,从科学上对其利弊有充分的理解和准备,立法滞后就不可避免。虽然令人遗憾,但实际上也是一种审慎。在摸底之前,零敲碎打,以务实的态度,从对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归纳规则,当不失为老成谋国之道。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该以立场划线,而应该鼓励开放和自由的讨论。先弄清楚“民间金融”,再谈“立法规制”。审慎和不僭越,也许才是法律学者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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